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事检察,复查程序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49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复查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法律渊源

  一、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概述

  1、复查程序的应有之意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经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的程序。复查程序不是当事人针对某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反复缠诉的工具,也不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复程序,它不会违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目的,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稳定的一种案件办理机制。

  2、复查程序的法律渊源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直接法律渊源来自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前述不予受理的情形与复查程序的区别在于,复查程序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合法派生出的一种案件办理机制,重点在于实现内部的监督制约,与当事人请求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明显不同。

  二、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的应守之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应一以贯之。该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以法律的尺度严格衡量并作为定案的标准,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案件的效果和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切忌主观片面性,要严格依法审查下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应当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原则是贯彻落实检务公开制度的重要举措,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应将公开原则贯穿始终,着力推进程序的公开透明。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案件过程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来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公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居中监督,不偏不倚,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3、诚实信用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是对各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基本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中检察机关要做到诚实信用,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只要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官就应当退出案件的办理;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复查结果,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释作出处理结果的理由。

  三、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具体构建

  1、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启动

  虽然,《监督规则》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但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院对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一般会报请上一级检察院进行讨论研究。因此,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双重考量,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启动应由当事人申请比较合理。为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以及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当事人应当在签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较短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为宜。申请复查的具体期限可界定为签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15日之内。

  2、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申请的受理

  鉴于请监督人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往往不能轻易接受和理解,故由原办案单位进行复查已不现实。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在此情形下可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进行审查。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当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办理。按照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在当事人提交《复查申请书》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控告申诉部门应与受理并转相关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办理。

  3、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案件的办理

  为了及时回应申请人的关切,检察机关应适当加快办理复查案件的进度。在民事检察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检察院调阅原案检察卷宗。检察机关在办理复查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对复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复查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理由进行复查。在办理复查案件的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依然应当遵守《监督规则》关于内部办案机制的规定,即案件应当由具体承办人承办、经集体讨论并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鉴于复查案件在调阅卷宗方面的方便性以及当事人对知晓结果的急迫性,可借鉴相关司法经验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具有终结检察监督的效力。申请人可分别就不同的复查结果,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机关进行办理,但不能就复查案件再次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文/刘健生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