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诉讼模式,检察工作
  • 发布时间:2015-11-18 09: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诉讼程序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那么它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转变执法观念,秉持审判至上

  1、秉持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要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心,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理念,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法院判决前,不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处理,在检察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2、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检察人员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的意识,不依赖口供,坚持严格依法审查、运用证据,确保证据符合审判标准,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3、重视程序之公正。“正义不仅要实现,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官要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执法办案的前提和基础,求“真”的同时求“善”。

  二、调整侦诉关系,强化侦查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决定环节,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审判阶段更为凸显,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只有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打击犯罪,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对侦查与公诉间关系作出的必然调整。

  1、强化提前介入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第一关,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第一关把好了,侦查活动就能沿着法治轨道前行,第一关失守,侦查活动就会像冲出笼子的老虎,就会偏离法治的轨道,司法公正就难以有效维护。”“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察机关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及时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巩固证据。

  2、切实以监督促侦查。实践中,除极少数顶包、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案件外,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主导下的侦查行为是极具危险性的。侦查监督作为第一道关口,应当及时发挥把关、过滤、纠错功能。同时,要注重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

  三、严查细审,确保证据经得起庭审的考验

  承办人员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的审查。

  1、积极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及补正协作工作。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焦点所在。承办检察官要加强证据审查,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让非法证据无所栖身。

  2、扎实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诠释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常见的证据种类,两者皆属于言词证据,检察机关要与法院配合协商,细化证人出庭保护机制,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四、发挥自由裁量,注重审前调节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两大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需要巨大的诉讼资源和时间成本。起诉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或创造新规范而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1、完善多元化案件处理机制。“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远未达到完善,特别是检察官之选任并非如英美那样精英化的现状下,立法在扩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时,明确界定该范围也是绝对必要的”,检察机关应当调整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除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起诉范围情形外,应根据实际情况,

  2、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工作。量刑建议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同时,还要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对全案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整体的把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对量刑建议的修改审批,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五、勤学勇练,直面庭审实质化带来的挑战

  1、重视庭前准备,检察官要充分考虑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要从辩方的角度出发,预测辩方抗辩的观点和可能提出的新证据,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全方位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2、强化辩护能力,庭审过程是公诉承办人与辩护人唇枪舌战、斗智斗法的过程,公诉人要不断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要吃透案情、摸透法理,在面对突然出现的变化时,要能迅速沉着应对,快速分析出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运用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通过完整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公诉人的追诉职责。

  参考文献:

  [1]王守安:《以诉讼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79年5月版。

  [3]贾庆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分析》,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

  [4]阳继宁:〈〈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5]于天敏:《量刑建议:实践、问题和对策—以重庆某检察分院及辖区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例》,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6]贺珊珊:《以诉讼为中心检察工作应对》,陕西人民出版社。

  文/苏凤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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