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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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5:27
【摘要】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识别问题,一直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通过辨析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归纳总结正确识别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标准和方法。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身份识别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联系与区别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以及“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发展,无船承运人的整体实力得到了快速的提高。然而,由于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性与模糊性,导致海事审判常常因二者之间的身份辨识产生分歧。因此,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对于判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正审理海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货运代理人作为连接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纽带,主要充当“代理”的角色,他们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办理保险等业务,只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随着国际航运贸易的发展,一部分货运代理人充当起“无船承运人”的角色,他们的业务扩展到整个货物运输,即要对货物的安全运到负全责,接受拼箱业务以收取运费差价,甚至以“准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可以说,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性,既能够充当货运代理人,又能充当无船承运人,但在海运实践中,其与无船承运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也存在较大差别。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委托代理人,双方之间事先存在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海商法》中的承运人,其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1]。此外,从权利上,无船承运人赚取的是运费差价,其一般比货运代理人赚取的代理报酬要高;从义务上,无船承运人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其一般比货运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要重。由于目前我国对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准确界定没有明确规定,货代企业往往会选择以包干费等模糊收费方式赚取运费差价,并在货主索赔时以货运代理人身份为挡箭牌减轻责任[2]。通过身份的互换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也为正确识别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增加了难度。
二、我国关于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主要识别方法
关于如何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身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解释,许多业界学者大都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以下标准来加以考虑:
1、以合同的约定为识别标准;
2、以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情况为识别标准;
3、以具体业务行为和运作方式为识别标准;
4、以收入取得的方式为识别标准;
5、以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为识别标准。
由于合同是最直接的依据,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则首先依合同约定来识别当事人的身份;若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则应以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作为识别身份的依据。而另外的三个标准:业务行为、收入取得的方式、交易习惯等只是参考性的间接标准,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识别标准而加以适用。
以上体现了海事审判中识别货代企业身份的常用方法,即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提单、托运单、收费方式等各类因素后,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结合间接证据得出结论。但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缺乏以上直接关联的证据的情况,此时,若法官仅凭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身份会导致处理结果缺乏说服力与公正性。
三、对正确识别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方法建议
参考国内学者所提出的“身份推定模式”,在对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进行身份识别时,首先仍应以合同条款或提单的签发等与案情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为识别身份的主要依据,当缺少上述直接证据而难以有效认定货代企业身份时,如货代企业在订约时未向委托方明示收取费用的构成情况,则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推定货代企业的身份为无船承运人,该项推定允许当事人举证反驳[3]。
在缺乏合同协议、提单签字等直接证据而无法辨识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时,采用身份推定的方法具有以下几点合理性:
1、由于货运代理企业具有双重性,常常通过身份的互换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身份推定有助于弥补这一法律漏洞,通过要求其在订约时向委托方明确身份这一做法,可消除货代企业不正当谋利的侥幸心理,促使航运业的诚信经营。
2、在从事货代业务时,依据诚信原则的要求,货代企业理应及时告知委托方相关费用的构成情况;而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法律对无船承运人并无类似要求。并且,由于无船承运人比货运代理人具有更广的业务范围与更强的业务能力,若货代企业为无船承运人,则其不告知行为对托运人决策的质量影响较小;若其为货运代理人,则其不告知行为将对委托方决策的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若货代企业在订约时未向委托方明示其收费构成情况,则推定其为无船承运人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4]。
3、由于无船承运人往往比货运代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因而法院对货代企业进行身份识别时往往采取保守的判决,在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有效认定其身份时,法院往往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委托方要求货代企业承担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请求。身份推定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货代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使委托方遭受不公平的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余建林,邱烨.身份推定模式构建初探—以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识别为研究对象[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2
[2]曲涛.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辨别[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
[3]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杨良宜.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文/盛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