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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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5
【摘要】医患纠纷频频发生,医患关系十分紧张,法律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以医患纠纷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医患纠纷的定义和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解决途径
一、引言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
2014年,我国共有超过115000起医患纠纷发生,尽管纠纷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医患纠纷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患者索要赔偿额额度越来越高,停尸闹事、殴打医护人员等暴力索赔事件频发。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威胁到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激化了医患冲突,而且医院因其无法正常运转,医患关系更为对立。没有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是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析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有关医患纠纷法律解决途径的思考
目前,医患纠纷在法律方面主要存在医患关系法律定位不清、医患纠纷法律适用冲突、鉴定混乱、调解不完善四方面的问题,针对这四个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研究总结,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途径。
具体如下:
1、界定医患关系。患者在进行诊疗护理时由于医学知识的匮乏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对医护人员是一种求助行为,非常信赖医生,且为了获得健康而愿意把自己的隐私告之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非常亲密。这种关系决定了医护人员跟病人之间不仅具备经济关系,还具备伦理、公益等非经济关系。与此同时,诊疗及护理的风险性由患者转移到医护人员身上。因而,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医患关系对应的是两种基本人权——医疗权和健康权,医患之间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同时,医院作为政府享受的权利——社会事业公权,医院向患者提供了医疗权,医患关系是受政府部门调控的。因此,在法律方面,医患关系本质就是医疗方面的一种公共服务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一种服务,尽管不等同于合同关系,但是日常生活中其表现形式大多为合同,比如手术、护理、美容等合同。医患双方通过合同对目的、彼此之间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数额等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总之,医患仍然要担责,责任不会因为服务的本质属性而被忽略。一旦服务出现了问题,没有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应该履行对应合同中的违约规定。
2、统一纠纷适用法律。目前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通常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三部法规。但是这三个法律在某些情况的适用时存在冲突。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对于纠纷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赔偿的数额,而是通常适用人身伤害方面的条纹去做出赔偿判决,往往比较高。尽管《条例》中规定在审判纠纷时应该参照本条纹,但是对于参照的具体标准和内容没有进行界定。
那么有些明明采用《条例》就可以解决的医患纠纷,患者为了获得高额的赔偿,就会选择诉讼的方式。《侵权责任法》则首次在更高级别的法律中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使得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更为权威。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责任上升到全国大法的高度,虽然目前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但它的规定比《条例》更加抽象,没有对医患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的司法界定,使得其适用时,与另外两部法律产生了冲突。因此,三部法规在实际处理医患纠纷时应该明确界定适用的条件,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冲突的出现。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医患纠纷法律冲突的现象,就应该建立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的《医事法律》,对医患关系进行准确的界定,明确医患责任等,这样可以使得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不仅切合医患关系,而且独立存在地有效保护医患彼此权益,使得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有效的降低冲突发生的频率。
3、规范医患纠纷鉴定。医患鉴定混乱具体体现在鉴定部门、方式、内容合法性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制定《医患纠纷鉴定》,完善纠纷鉴定机制,对医患纠纷鉴定范围、方式、部门等统一标准。首先,界定鉴定范围,规定不论医疗服务中是否产生事故,将所有由于责任待定、过失行为形成的侵权损害都认定为纠纷鉴定范围。其次,明确鉴定方式,为了防止发生同一个纠纷存在不同的鉴定结果,应该规定同一个纠纷在某种级别鉴定时只能采取一种方式,不再是使用司法鉴定或者事故技术鉴定组的某一个,而是成立包括民众、司法人员、事故技术鉴定等多种类型人群在内的专家组,同时设置旁听组。这样可以在专家组成员的讨论过程中,将异议处理掉,旁听组成员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进行监督,使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具广泛代表性。第三,完善鉴定程序,统一鉴定部门。在鉴定受理方面,不能采取现有的医学会与司法鉴定部门两者并存的方式,而是全部由不同的等级的司法鉴定部门处理,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部门介入处理,鉴定结果出现异议,进行更高级别的申诉。第四,纠纷取证要更加精准。相关法规应该对医患纠纷中证据材料的取证时间、真实性、采纳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同时启用鉴定与取证两种专家对材料独立分开进行判断。特别是电子病历的有效性应该对医护人员的电子签名予以法律效力的确认。
4、完善调解机制。第一,目前应该针对医患纠纷设置专业调节机构进行调节。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结合医患所处区域、状况等,选取对应的方式进行调节,对于患者,它可以将医学、法律知识以顾问的形式提供,对于医护人员,它可以以纠纷调节团队的形式提供,更加中立的保障双方的权益。第二,调节程序要公开、公正。以往的医患纠纷调节大多由法官等进行,整个操作程序较为封闭,不够透明,职权压迫现象屡禁不止,应该制定专业的调节程序,对调节的时间周期、流程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保证鉴定结果更具法律效力。第三,强制规定在诉讼前要进行一次非诉讼调解。医患纠纷发生后,先由专业调解机构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协商一致的处理结果,再诉诸于法律。这样可以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节约,给双方一个缓冲期,避免暴力索赔等医患冲突升级的现象出现。
三、结语
医患冲突因为医患纠纷的发生日益激烈,从法律方面解决医患纠纷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刑海燕等.医疗纠纷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10)
[2]秦贤举.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文/张中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