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法律探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小客车合乘,私家车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02

  【摘要】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私家车保有量急剧提升,但同时私家车出行的高空载率使得本已紧张的交通资源面临巨大浪费;而私家车合乘是解决交通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合乘过程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鉴于此,本论文首先阐述小客车合乘现状,然后对小客车合乘中各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最后指出合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措施。希望为中国小客车合乘的安全、快速发展提供理论保障。

  【关键词】小客车合乘;合乘现状;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制度完善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然而,车辆剧增造成的交通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影响了民众的出行和生活质量。为了缓解这一系列问题,小客车合乘这种方式应运而生。拼车合乘,或俗称顺风车,指的是具有相同出发地到达地的人乘同一辆车到达目的地。比如上下班线路或节假日出游搭乘顺风车出行。行驶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车主和搭乘人共同分摊。这种基于现有资源上的创新交通方式逐渐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推广且深受民众的欢迎。通过资源配置的再利用和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压力,节约能源、优化社会资源和效率,增加民众出行方式的选择,也为私家车车主减缓了一些经济压力。

  然而,随着拼车合乘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众多问题,例如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拼车合乘的性质难以界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权责难以认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将制约小客车合乘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民众日常出行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急需要在小客车合乘这种全新的出行方式迅速普及之际,研究并解决合乘潜在的问题隐患,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民众更安心、舒适地选择拼车合乘出行。

  一、小客车合乘现状

  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使得线上线下的资源得以整合。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便捷,各企业集团纷纷进军拼车市场,推出了各种实用方便的拼车软件,这些拼车软件为广大上班族提供了一种全新、便捷、经济的出行方式。目前服务于城市上班族的拼车软件有:嘀嗒拼车、51拼车、uber拼车、滴滴顺风车等。笔者认为这种符合市场应运而生的拼车软件在国内拥有广阔的市场和良好的发展空间。当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交通状况愈加拥堵,当汽车空位率高,如果上班族在上下班高峰期间能使用拼车的出行方式,那么无疑有助于改善交通状况,甚至有助于提高空气质量,减轻空气污染;其次乘客和车主共同承担行驶费用,使得无论对于乘客或者车主都减轻了出行的费用,提高了出行效费比。

  合法化是小客车合乘存在的前提。随着拼车行为的快速发展,北京市于2013年颁布了《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规范了小客车合乘行为,这不仅方便了广大民众出行,更使得拼车合乘这一新兴出行方式走入发展快车道;不仅探索了合乘行为的管理模式,也为管理合乘行为做出了示范。《意见》对明确定义了小客车合乘行为。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辆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分摊费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划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意见》中提倡合乘各方签订合乘协议。合乘协议中应包含出行线路、乘车时间,划分清楚安全责任,行驶费用分摊等各方权利。在合乘前双方应尽可能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及评价信用情况,保证行车规范和合成期间的安全。然而《意见》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及实施效力较之于法律法规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何使合乘行为在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的保护下快速发展,这是城市交通管理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拼车各方的法律关系

  合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尤其是拼车乘客和车主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1、合乘协议=无名合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1月1日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拼车行为定义为合乘。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划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

  就公益型合乘而言,客车车主纯粹是出于好意帮忙,拼车乘客无须向车主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免费“搭乘顺风车”的行为为民法中的好意施惠。

  就互助型合乘而言,拼车者仅分摊车辆运行成本,客车车主也是在自己有出行的需求下而为之,且未获得利润。因此,车主的拼车行为并非是经营性行为,拼车乘客和客车车主之间确定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有观点认为,互助型合乘车主受托运送拼车乘客至目的地并收取一定费用,符合《合同法》第396条中关于委托合同的定义。

  因此,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但笔者的观点却是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在合乘行为中,车主与搭乘人均独立从事搭乘行为活动,搭乘人并非委托车主到达目的地,而是与车主有共同目的地顺便搭载。这不同于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的方式。《意见》第3条指出,提倡合乘各方签订合乘协议。合乘协议中应包含出行线路、乘车时间,划分清楚安全责任,行驶费用分摊等各方权利。在合乘前双方应尽可能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及评价信用情况,保证行车规范和合成期间的安全。根据上述规定,《意见》实际上将合乘协议定性为无名合同。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将合乘协议定性为无名合同有利于保护拼车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2、拼车平台=居间人

  关于拼车平台运营者扮演的角色,笔者认为,运营者虽然并未直接向拼车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其拼车平台通过拼车双方的登录、使用能获得较大的访问量,并因此获得风险投资、广告费用等收益。根据《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运营者系为拼车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此行为可定性为居间行为,其法律角色为居间人。

  三、小客车合乘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涉嫌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释义规定,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违反规定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需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释义”中指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结算是营运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多少并未有明确规定。由于小客车合乘中客车车主及合乘者需要共同分担合乘路段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等,在拼车过程中存在着金钱交易行为,依据目前现有的规章制度,运输过程中发生费用结算的行为一旦发生,因此引起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可能定性为非法营运,并受到相应处罚,此举影响民众参与小客车合乘的积极性,并制约着小客车合乘的发展。

  2、存在安全风险

  合乘行为建立在陌生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仅仅通过网络注册信息或者电话了解对方,在合乘过程中尤其是长途合乘,与陌生人共同乘坐一辆车行使在陌生的路途或者人烟稀少的道路上大大增加了合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有不少图谋不轨的人士利用拼车的便捷性,通过网络发布拼车信息,以拼车的名义实施骗取财物等犯罪行为,甚至可能出现抢劫、强奸、杀人等极端恶性犯罪。尽管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为解决小客车合乘过程中的犯罪问题出谋划策,但合乘行为按照风险仍然难以规避。

  3、权责认定困难

  小汽车合乘立足于便利、快捷的出行,其出发点始于城市交通拥堵及民众出行交通工具共享,经快速发展后为提高驾驶员积极性,衍生出出行费用共摊的新模式。费用共摊在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基础上,存在着被指为改变车辆用途的风险。根据现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在车主未告知保险公司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较之于合乘乘客,合乘车主承担着更大发行车风险可能导致车主不愿意选择合乘的出行方式,弱化了民众选择合乘行为的积极性。

  4、保险险种不完善的风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以拼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不会进行赔偿,而且现有的座位险赔偿标准也较低。如果拼车乘客受伤较重,车主可能还要额外承担对乘客的赔偿。现有的保险条例对当前有收费的拼车行为进行保险赔偿还没有定论,因此一旦搭乘人在拼车行为中出现人身伤亡,那么就会出现保险不一定支持赔付的巨大风险。

  5、信息安全问题

  合乘乘客有暴露自己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目前的拼车软件利用智能手机的GPS功能和无线互联网接入,搭乘人和司机可以进行实时沟通。首先乘客使用语音或文字信息向软件发出预约订单;软件系统将乘客具体需求的订单发送给附近的与之相匹配的司机;司机得到订单的信息包括乘客出行的出发时间、出发地、目的地、手机号,甚至包含姓名性别等乘客的详尽信息。这表明合乘行为在为搭乘人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乘客的隐私产生了威胁。如果这些乘客信息一旦泄漏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则很有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安全问题。

  四、对小客车合乘规制的建议

  任何一个新鲜的事物出现都会有利弊两面,关键是如何能进行权衡利弊,扬长补短。当前,应当尽快对小客车合乘这一新生事物作出法律界定,并对小客车合乘行为进行必要的市场管理,避免小客车合乘市场处于放任自流状态。用规章制度来规制小客车合乘行为,使多赢的小客车合乘在构建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道路上安全、有效的行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小客车合乘的合法化和制度化。

  1、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要界定明晰小客车合乘行为(或拼车行为)的法律属性;然后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合乘行为的各个阶段进行规范,对合乘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权责界定。这样才助于解决合乘行为的安全问题,从而使合乘行为规范快速发展。

  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小客车合乘行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2013年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也只是地方管理部门出台的针对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指导意见。其虽然对小客车合乘行为给予了明确定义,为其他省市小客车合乘行为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和借鉴,但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跨省、市的长途合乘在驶离北京市后有可能与行驶当地有关政策相背离,致使两地执法差异性将对小客车合乘行为的定性产生很大影响。

  因此,要规范小客车合乘行为,促进合乘稳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小客车合乘行为的界定、合乘费用的分摊方式以及合乘对象的实名制管理等角度予以规范,保障合乘民众的合法利益,使之成为一种高效、便捷的新型出行方式。

  2、车主、乘客实名制

  为保障合乘行为中合乘人的财产安全,降低合乘行为的安全风险,引导民众与他人共享私人小汽车,笔者建议适时开辟实名制合乘信息交流平台,从源头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小客车合乘进行违法行为。政府可为合乘双方提供官方的合乘平台,建立实名制注册和实名合乘制度,确保合乘行为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保障合乘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企业内部,居民小区内提倡建立合乘试点,合乘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根据相应搭乘路线的费用均摊进行商议。在较为彼此熟悉的环境下,人员间的合乘一方面可以规避治安事件,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的划分合乘行为产生的费用,让车主更加合理地获得收入补偿。

  当前的拼车软件已经要求车主提供上传身份证、行驶证、驾照等证件,并需要提供车辆牌照,车辆正脸照片。这些信息应该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联网验证,以便查看车主信息的真伪,甚至查看其违反交规的情况。一旦出现虚假信息或者严重的违反交规情形,拼车平台应该取消其拼车司机的权利。

  此外,拼车软件应该设有车主和乘客信用互评机制,每次拼车行为结束后,通过手机内拼车软件平台,乘客可对车主的驾驶技术及服务情况进行相应评价,当然同时车主也可对乘客的行为和态度进行相应评价。这样便可以从信用评价角度来避免安全性问题。

  3、规范合乘协议

  目前针对小客车合乘行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风险,在小客车合乘相关法律缺失和管理部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通过合乘车主与搭乘人共同签署合乘协议,在《合同法》的约束范围内规避合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然而目前大多数合乘平台只是为合乘群众提供合乘协议模板,尚无统一条款及格式,且对合乘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内容划分不一致,极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形成的损失难以认定权责。为保护合乘双方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尽快就合乘双方基本信息、责任、义务等内容拟定统一的合乘协议,对合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赔付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尽快制定出一份全面、详细,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性合同供参考。鼓励合乘双方在合乘行为发生前主动签订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经济纠纷,维护合乘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保险制度

  正常情况下车主都已经购买交强险,可能还会买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这两个险种的保障对象都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他车辆人员,并不包含本车的搭乘人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本车搭乘人员只能纳入对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赔付情况就取决于取决于方车辆投保情况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否赔付或者赔付金额,就都取决于对方投保情况。这样搭乘人员的保险赔付情况就存在不确定性,对方车辆如果没有投保甚至会出现没法赔付的情况。

  因此针对拼车搭乘人的交通意外,不少大型拼车软件都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适时推出了针对拼车搭乘人的的人身保险。这种保险既保障了拼车搭乘人的权益,也保障了拼车车主的权益,使得拼车双方都能放心出行。嘀嗒拼车作为当前热门拼车软件之一,率先与中意财险合作,一旦拼车订单生成、车主搭载第一个拼车乘客开始,由中意财险承保的价值20万元保险便会生效,其拼车保险政策极为详尽、齐全。类似的投保政策也被其他拼车软件采用,如天天用车同安盛太平财险的合作。

  不过如果出现的意外情况超出了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和赔付额度,那么额外的损失将如何赔付?更何况界定不明也容易引发争议。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那么如果从提高保障额度方面考虑,一般情况下可以解决绝大部分的问题,如若仍然不能覆盖风险本身,最后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这种手段予以解决。

  目前拼车这一新兴出行方式才刚刚起步,尽管发展迅速但为搭乘人购买人身保险并非强制规定。如果拼车软件没有为搭乘人购买人参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无论是搭乘人还是拼车司机都面临严峻的情况。因此拼车软件为搭乘人购买人身保险应该成为一种行业规范,这需要制定相应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

  5、加强信息保护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第三方拼车软件的乘客信息保护力度的监管。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举报、投诉等机制。一旦遇到乘客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乘客可以通过政府监管的这些手段和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而言之,小客车合乘行为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和产业,公众在刚刚开始接触使用时,肯定会对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疑虑。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拼车平台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还是我们自己在合乘行为之前谨慎核查对方的身份证明、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都是我们所有人在合乘行为摸索过程中所做努力,这会使得我们对合乘行为更加放心,使得我们的出行更加便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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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葛玲玲 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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