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失职的刑法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食品监管,食品安全
  • 发布时间:2015-11-17 16:14

  【摘要】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涉及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这影响着食品市场是否能够良性运行,关乎老百姓的生存安危……其责任尤为重大。有那么一些监管人员,肩负如此重责,却严重失职,他们包庇、纵容不法商贩,要么超越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要么不履行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权、放弃履行职责,给国家与人民方方面面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此恶劣的食品安全环境为我们揭示:仅凭着《食品安全法》与一些行政条款尚不足以遏制庸官贪吏,刑法必须站出来,有所作为。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监管职责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011年5月1日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正式将此罪定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但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食品致害事件接连不断,食品安全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苏丹红、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着色剂、塑化剂、牛肉膏..这一个个鲜红染血的名字早已因食品致害而臭名昭著,他们隐藏在市场里,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黑心老板铤而走险谋取暴利、毫无道德可言,这必定会受到社会舆论和老百姓的谴责,且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手持把关食品安全的令箭,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置百姓的安危于不顾,更为可憎。

  我们来罗列一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二)市农业局负责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四)市工商局负责超市、商场等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五)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六)市贸易局负责猪牛羊屠宰场的食品安全监管。

  可以看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这一系列的环节涉及到很多部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民众就感觉到,因为他们的职责交叉,多头监管,实际上就造成了监管的空白,造成监管力量的薄弱和分散,所以老百姓的呼声特别大,认为,尽管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但实际执行起来,由于体制的原因,造成监管不力。

  如此恶劣的食品安全环境为我们揭示:仅凭着《食品安全法》与一些行政条款尚不足以遏制庸官贪吏,刑法必须站出来,有所作为。

  二、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客观方面的解析

  1、滥用职权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的“滥用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未超越食品监管的权力”在职权范围内不正确地行使食品监管职权的,或在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另一种是“超越了食品监管的权力”,越权作出决定和处理其无权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的食品监管事宜。

  2、玩忽职守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中所规定的“玩忽职守”,包括两种方式的玩忽职守:一种是“不履行职责”。另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渎职罪都是结果犯,那就是因为失职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理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排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意味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发生时,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所面临的问题

  食品安全渎职罪其适用上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混乱、职责不明确。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量的受概率的冲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宣布在中央层面,有13个部门组成,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确定困难。对于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其实这就是看在监管过程中有没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这也涉及到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以及有没有收受贿赂的情节。这些因素表面上让人误以为很容易判断,但是除非是一些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还比较好判断,这些事故往往在社会上造成强烈影响,备受舆论关注。然而其他一些小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事件,要确认其有没有渎职的情节,就不易了。

  四、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难的途径

  1、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监管责任和行政权力没有交叉和空白,将责任细化到实施监管的个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对于各个环节的监管行为进行专门调查,使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落到实处。要避免责任推诿和更能准确地确定渎职行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专案调查组,确保调查和追究责任不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集团的干扰。

  2、呼吁尽快出台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从上面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识到,食品安全渎职罪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开创了先河,对后来该领域的发展壮大明确了方向,有引导启示作用,这是进步的。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该罪名在落实上还有缺陷,如何使该罪名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不力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李忠诚.论食品监管渎职罪[J].人民检察,2011(15).

  [2]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2010(6).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张军.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1-05-04(5).

  文/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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