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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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7:10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新规定的出现,使得对按揭贷房这一特殊财产的离婚处理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即产权归于登记方名下。但是笔者认为,在产权归属上,关键不在于看谁是首付方并且已经有了产权登记,还要考虑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哪一方对房屋的价值的取得做出较大的贡献,综合考虑判决产权归谁所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一、《〈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
从现实情况来看,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7年递增。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案137万件。2011年第一季度,有46.5万对夫妻终结婚姻,第二季度更是达到94.6万对,较一季度数据增长近一倍。而这些离婚官司中,很多跟财产分配有关。房屋作为大宗财产,其归属自然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
目前婚姻状态,普遍存在一方尤其是男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以前《婚姻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给予司法审判以统一的依据和尺度,随着离婚率的增加,这类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由于裁判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统一。在此背景下,《〈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出台,给法院正确审理民事纠纷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标准,其中第10条的规定也为此类案件的审判明确了统一适用的标准。
二、第十条所涉及概念的法律性质问题
1、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所购房屋的法律性质
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所购之房屋究为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共同财产?就这一问题,无论是在解释三出台以前还是颁布之后,学界可谓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同时依获得房产证(办理产权登记)之时间之不同,又分为多种观点。
有一些学者认为:婚前按揭买房的,无论其房屋产权之取得为婚姻之前亦或是之后,都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还有学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事实使得原属于一方婚前特有的权益变成了夫妻共有而在双方之间平分,尽管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但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权证,无论产权证上登一记的所有权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房产的性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认识,上海市高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六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江苏省高院在其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上可见,就这一问题不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务届都存在重大的分歧。那么《解释三》的出台以及其中第十条的规定是不是对房屋的法律性质做了明确的界定呢?事实上没有。《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从实际的法效果上看似乎更倾向于将婚前按揭所购之房屋视为个人财产,这一观点也为众多学者所采。
2、须偿贷款的法律性质
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所负之还款债务,究为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婚前所负债务这一问题,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夫妻婚前之财产属个人之财产可以推知,婚前之负债应属个人财产无异。倘若将此债务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会产生不公平。
三、完善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规定的建议
1、将婚前购房的借贷方式扩大到“民间借贷”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常见的借款购房方式。把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借款购房规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民间借贷的方式无疑适应了新时期婚姻家庭生活发展的需要。
2、增补赔偿执行方式的规定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赋予非所有权人一方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从而保障非所有权人一方权益得以实现。
3、增补对家庭尽义务较多一方的保护性规定
增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且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八年以上,则夫妻另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中的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如果仅仅依据物权法原理和规则,而不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对这类不动产的认定与分割则可能偏离具体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结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关于婚前一方签订合同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在离婚时房屋的处理规定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的确有其完善的地方,第一次从立法解释层面统一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看到进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中不够完美的地方。任何一项法律都会有其缺陷的地方,正是对这些缺陷的不断探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方能进步。
参考文献:
[1]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M].法律出版社,2007:17.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
[3]欧彦峰.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难题之应对[C].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391页.
[4]施嵩.《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房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10)(上).
文/冉昊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