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法治、正义——谈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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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10:24
【摘要】罗尔斯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位具有时代意义的理论大师。其《正义论》以新自由主义原则为理论基础,以两个正义原则为核心,梳理了自由、平等、正义、法治之间的关系,阐述了通过法治途径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性,成为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有着极为迫切的需求和期待。在此,讨论罗尔斯的正义论,从中获得一些启发和参考,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自由、平等、法治、正义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
罗尔斯在传统自由主义的一些概念、理论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正和创新,建立了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传统的自由主义产生于17世纪后期,有二个主要派别:其一为契约主义,以洛克、休谟、卢梭、康德等人为代表,认为人类在进入契约社会之前,已经具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受到理性和自然法的保护;其二为功利主义,认为功利原则在人们的选择中占有绝对的地位,幸福和快乐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契约主义由于其理论的虚幻性缺陷而逐渐没落,功利主义则得到了资产阶级的大力推崇,深刻地影响着整个西方社会。然而,功利主义强调个人利益而不注重社会整体,在分配问题上对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视而不见,也导致了社会贫富分化、阶级矛盾加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功利主义产生的问题不断被放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得不对传统理论进行改良和修正,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
新自由主义是在批判、改良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吸收和继承主要体现在坚持了传统契约主义原则的一些基本主张。如个人主义、平等思想、普遍主义和社会向善主义等等。而功利主义则是新自由主义重点批判的对象。新自由主义反对功利主义“善的总和的最大程度的增长是社会政治事件的原则和目的”的观点,认同“正当优先于善”的观点,认为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核心
《正义论》的理论核心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下各方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又称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在正义原则的实现顺序上,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一是自由绝对优先规则。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二是正义相对优先规则,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况: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是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基本善的概念,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他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罗尔斯认为形式上的平等是不符合正义的要求的。由于资源的最初分配受到人的天赋、条件、才能、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社会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最终只能造成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没有一个人能够说他的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有利的出发点。如果自然因素无法达到这一点,就应该在社会制度中有所体现。因此,必须破除传统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打破形式上的平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对先天不利者予以倾斜。
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法治观念
《正义论》中包含了丰富的法治观念,因为罗尔斯认为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正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法律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论述了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后,罗尔斯进一步论述了这些已经选定的正义原则应该如何在社会制度中体现出来,如何才能达到理想社会正义的法治状态。他认为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体现为4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原初状态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执法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原初状态中各方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一旦正义原则被选出,便进入第二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在立宪阶段,人们在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创制最有效的正义宪法。立宪阶段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要设计出一个公正的程序以保证平等公民的自由权利;其次要在众多的程序中选择出既公正又可行的,并且最有可能导致公正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安排。第三阶段是正义原则的使用阶段,也就是立法阶段。在第三阶段中,通过立法实现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和服从于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最大限度的满足受惠最少者的长期愿望。第四阶段是执法阶段,法官和行政人员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运用法律规则,公民遵守法律规则。此外,如果社会的非正义超出一定限度,人们有不服从于法律规则的权利。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还总结出了几个正义律,又称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应当的事意味着能够的事”、“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自然正义原则”。“应当的事意味着能够的事”具体阐述为: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的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只有人们普遍相信法规和命令能够被服从和执行时,法规和命令才能被接受;“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原则有效地限制了法官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迫使他们对他们参照有关法律规则在人们之间所做出的区分给出证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被公开的宣传,而且它的含义得到清楚地规定,尤其是对较为严重犯法行为应该有严格的解释,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自然正义原则”则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如果法律是向理性人提出的指令的话,法庭就必须考虑以某种适当的方法来运用和贯彻这些规范,所以必须包括保障和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四、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评析
众所周知,在自由和平等之间做出选择,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调和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矛盾,解决二者之间的对立,他在这方面所作的尝试深刻影响了当时的西方社会。此外,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论述,阐释了正义宪法的内涵以及如何设计公正的程序等问题,从正义的角度阐述了法治的步骤和基本原则,对现代宪政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正义论》虽然是针对当时西方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提出的,但其中的一些思想和主张对于我国的改革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一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原则,他着重强调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摒弃“人治”的思想,通过依法治国,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都能得以顺利实现,为实现社会制度的更高价值——公平和正义,提供坚强厚实的平台。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罗尔斯认为公平理当优先于效率,自然的自由体系存在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在于它容许资源分配受到一些非常偶然、任性随意又专横霸道的因素的不当影响。历史表明,地下经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虽然带来了短期的繁荣,却也留下了大量后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正确地处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公平决不能只是兼顾,而是要把它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是在国家政策方面应向弱势群体倾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花了大量篇幅对优先保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加以阐述。这当中的“最少受惠者”类似于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大量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由于在享有社会资源方面的劣势,弱势群体的发展有其先天缺陷,因此,对其发展权的保护更为重要,更需要维护,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而是实现实质正义,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久进步的必然条件。因此,国家政策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偏向弱势群体。
文/孙孝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