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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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6:44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与监禁矫正相对应,属刑法执行活动范畴。从本质上来讲,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是刑事活动的重要组成。文章概述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在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对策,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发展提供些许支持。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策
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探索始于2003年,至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确立。通常来讲,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指的是在受理刑事或假释案件后,人民法院或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于开庭或假释前,去罪犯或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对其个人情况、社会背景及平时表现等方面实施调查,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针对假释罪犯或被告人在非监禁适用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人民法院或监狱。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尚处在探索阶段,且在实践中表现出一些问题,制约着其应有效用的发挥。因此,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归结来讲,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掌握了罪犯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供了参考,使得社区矫正同审判工作间形成了良好对接,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清除其工作盲区。其次,强化了社区矫正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参考。审前社会调查的开展,充分掌握了假释罪犯或被告人的情况,在对其社会区矫正适用与否做出判断的同时,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在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提供了参考,可以做到因人施教;最后,是对公平公正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其调查工作为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供了依据,规避了审前“先入为主”看法的出现。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应用中表现出的一些问题
1、社会审前调查报告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情况
一般而言,调查机关是罪犯或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的矫正机关,一般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审前调查上还存在回避原则。但是被调查对象,一般是罪犯或者被告人的家属、罪犯或被告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主任或村主任以及当地派出所。相对而言,派出所的意见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罪犯或被告人有无其他犯罪记录也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罪犯或被告人的家属和社区、村主任的调查中,调查意见可能并不十分真实,家属为让罪犯或被告人执行非监禁刑,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时可能会不真实的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甚至会出现包庇、隐瞒的情况。而社区主任和村主任因为种种社会客观原因也会帮忙隐瞒。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社会调查结果报告出现偏颇,缺乏真实客观性,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对今后社区矫正的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审前社会调查涉及机关存在的问题
法院方面,在案件未审理之前,就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了确定,存在先入为主的思想,造成庭审形式化。派出所、司法所方面,他们给出的调查报告是相对比较真实客观的,但是由于法院先入为主的主观思想,并在判决上占据了主导,经常会出现调查结论说明当事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但判决却出现与调查结果相背离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司法行政力量的浪费。
3、外地户籍的罪犯或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参考性不高
户籍所在地为省外的罪犯或被告人在社会调查上,调查机关的调查反馈率较低,有的地区甚至以罪犯或被告人离开籍贯地太久,而回绝调查。而委托罪犯或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调查机关进行调查,因罪犯或被告人居所不固定,而不愿意进行调查,即使进行调查,报告内容也十分有限,难以形成可靠的参考依据。
三、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对策分析
1、强化对社区矫正的宣传,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局及其下属司法所应承担起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的方式和途径,来进行积极、深入的宣传,以使社会各方面对社会调查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可,为调查工作的开展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相关工作的实施顺利进行。
2、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形成良性的渠道传递
司法局应当同检查院、法院、辖区派出所及乡镇党委政府间进行主动、积极的沟通与练习,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性。司法局在受到法院或监狱发出的调查委托函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应的社会调查。司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派出所针对当事人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善于辨别,客观真实记录相应的调查情况。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抄送检察院和提交法院。
3、全国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水平不一,部分贫困地区甚至没有司法所或司法所工作人员不齐,或未开展社会调查,造成地区间的社区矫正对接存在这一定的难度。因此,上级领导部门应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现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现阶段,异地委托调查是一个难点,这里需要积极发挥公安机关网络优势。此外,还可在委托调查合作机制的建立上进行积极的尝试,来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价值。
四、结语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应用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借鉴上述对策,有的放失的进行,并在实际应用中积极总结案例和经验,以使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刑法执行活动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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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旭鹏.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会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19)
[3]朱梦阳.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2(6)
文/卢尚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