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社会治安,依法治国
  •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4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一个国家想要长久的发展法治就显得特别重要,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才能够依法治国使得国家繁荣昌盛,尤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本文就浅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逻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其实就是利用法制来建设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社会的治安综合治理法治逻辑在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的意义

  社会治安的稳定是整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社会治安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是社会治安问题非常的复杂,特别是我们这种人口大国,各种原因形成的矛盾形成了社会治安的综合问题,并且在法制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单单用打击手段是明显不够用的,我们应该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来维护社会的治安,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趋于成熟,法制化的效果非常明显,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法治是我们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途径之一。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的作用

  这么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非常的正确,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治国,希望能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法可依,能够使得有人违反了社会治安后依法治国,特别是在这个全球一体化的现代,我们的内部矛盾也比较多,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比较高的时期下,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条例能够稳定社会环境,约束人民的行为,促进社会的物质水平,提高了人民的精神生活,规范国民的行为,并且能够使得政治文明协调的发展,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能够使得社会治安处于一个稳定的发展状态。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存在的问题

  1、工作人员以及经费的缺乏

  就目前来说,我们虽然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构,但是却很难定位,一般都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同志当综合治理机构的主任,政府和政法委员会分别派一人当综合治理的副主任,那么这到底属于党委还是政府根本不清楚,社会综合治安的管理是需要长期的连续性工作,这样下去根本无法管理好实事,并且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这个机构但是并没有进行工作,主要的原因是当地的经费有限,但是国家对社会综合治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有硬性的规定,当地的政府没有经费或者经费不足没有办法聘请更多的工作人员来工作,例如江苏的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求保安在城市地区配置到达总人口的万分之十,农村要达到万分之八,但是我们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还是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当地政府经费无法达到要求。

  2、立法主体不明确

  我们国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这个方面有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那就是立法主体不明确,在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的过程中,国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有十五个法律法规主体颁布了各种法律条文,地方政府也以各种名义颁发过各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条款。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的制定关系到整个省市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所以在制定或者是颁布各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条款应该要有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定或者是颁发,其他部门颁布的无效,这样才不会引起立法主体不明确这样的问题。

  3、立法形式的混乱

  其实立法形式的混乱可以说是立法主体的不明确造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到现在三十余年,颁发的有关条例不计其数,采用的文件形式都是意见、决定、条例等等形式,例如1991年颁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各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条例一旦颁发了就要严格的遵守,并且虽然能够有一定的效用,但是长期以往因为立法形式的混乱没有统一,使得执行法例的时间短,没有约束力。

  4、立法有冲突

  由于出台的各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条例过多,各个条例出台的时候基本是属于为了应急,出台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太多的东西,只是围绕当时的需要,这种制定出来的法例条文是没有前瞻性和规划性,可能解决了当时发生的情况,长期以往各种条例混乱,会出现条例之间相互有冲突、条例的效应互相抵消、条例的内容互相重复等问题,这样就会导致法律互相排斥,没有约束力很难产生作用。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逻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逻辑主要有三个方面,他们分别是立法程序,立法权,立法范围。我们国家的立法权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并且是不可撼动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民族自治机关、地方权力机构等依法享有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的权力;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的立法范围应该要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进行,补充或者是修改也要遵循宪法,因为宪法我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制定以及补充的法例条款不和已经制定出并且实行的条款相冲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的立法程序,第一个是必须根据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立法,第二个是有权利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的机构有责任把立法依据变成法律现实。

  五、结语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是必须的,一个国家想要长久的发展法治就显得特别重要,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才能够依法治国使得国家繁荣昌盛,所以我们应该成立并且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构部门,加强执法和管理的力度,正确的认识到立法的主体,法律作为我们国家规范人民生活的行为守则,不能随意的改变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也就达到了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奇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D].山东大学,2014

  [2]康均心,周亮.从“综治”到“法治”:犯罪控制的科学之路——写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之际[J].法治研究,2011,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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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研究[D].山东大学,2014.

  [5]武小川.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D].武汉大学,2014.

  文/段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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