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前科
  • 发布时间:2015-11-17 16:59

  【摘要】当前,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潮流和大趋势的背景下,在广泛倡导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人道主义的话语环境下,面对未成年犯罪人正当权益日趋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研究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一、前科消灭的概念分析

  目前,国内外对于前科的概念有着一定的分歧,那么在前科消灭概念的分析上,国内国外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最后根据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可以具体为五种形式看法,第一种是前科消灭的概念是针对有前科的人来说明的,一旦有前科的犯人被消除了前科,那么社会就会公开承认这个人不再有前科;第二种是法院的角度来认为有刑罚的人在服刑期满之后,自动脱离了法律约束的状态,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第三种是针对人的权利来说明的,各国对于权利的界限不一样,一旦公民犯罪,那么犯罪记录就会铲射高,但是前科消灭就会将这些犯罪记录一一删除并且最后进行注销;第四种是针对一些曾经被宣告有罪的人被注销有罪行为的过程制度;第五种就是现在社会中公认的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具体为理论是一种罪犯犯人在被注销犯罪行为后的一种法律地位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架设是本篇论文的主题内容,不过相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究竟对社会能够产生什么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正能量传播,法律是严谨的,但是法律也是人制定出来的,作为人的一部分,情感和包容也应该被包含在法律之中,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让人信服并且让人尊重,愿意遵守的。对于不同的人,法律都将一律平时,那么对待相同的人,法律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对待,不管是权利还是财富上,正能量的弘扬都可以解读为受害者另一种权益上的保证,法律不仅仅是制止罪犯行为的根本监督,更是对罪犯心理和情理根本改变的基本价值作为;第二方面是实现刑法功能,一个国家从诞生之际便有着自身的执行能力和判断能力,犯罪人一旦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必然会遭到刑罚的约束,这是一种对被害人安抚的行为,一部分未成年罪犯在进行刑法过程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刻意的心理行为,在之后可能会产生后悔的心理行为,如此一来,社会和未成年罪犯都会希望社会和法律能够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外不容情,但是法内却是包含着包容的,所以,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众对于罪犯产生同情心理从而引起刑罚认同降低的不利影响,不仅仅可以帮助未成年罪犯获得重生的机会,还可以在另一方面促进刑法的人性化发展;第三方面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促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完善的动力,作为未成年人,他们本身便有一些限制因素和可塑造性,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仅要依靠家庭来帮助,还要根据社会和学校两方共同发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走弯路或者其他的一些邪路,我国在1991年便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成长,受到每一个人的重视,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将会促进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发展。

  三、规范未成年人轻罪犯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

  在先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具体操作方式我们可以将其视作程序上的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方式,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对于未成年人在判刑后释放的时候,法院将会主动将其前科消灭,这点在日本国内已经成为定律,也是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种典型,除了自然消灭式之外,第二种判决式是针对法院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审判,在德国,曾经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进行公开判决,判定此未成年人是否有被取消犯罪前科的资格和条件。和德国、日本的国情不一样,我国因为特殊的历史特点和复杂的发展环境,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将自然消灭式和判决式两者相互结合,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在法院对未成年的被告人进行起诉的时候,针对具体的情况来不同选择相应的办法,可以使用自然消灭式,也可以使用判决式。除此之外,国内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在借鉴相关资料之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应该宽大处理,从人情的角度出发,为法律戴上人情的帽子,另外,这个考察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四、为未成年人罪犯前科消灭制度创造条件

  条件是为了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发展而构成的基础,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成条件,可以具体分为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而定,比如说,初犯的未成年人可以着轻处理,除了初犯之外,还有偶犯、过失犯都可以,这三类可以将适当采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对于累犯者,就不必应用其上,除此之外,谋杀和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不能适用身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根本是促进社会的安稳和发展,对于严重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必须要严格限制适用,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发展的初衷。另外,对于未成年罪犯,应该给予一定的悔改条件,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有时候会产生一些错误,针对这些错误,可以进行一定的规定,比如说,在考察期内未成年犯人能够遵守各项规定,保证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另外在悔改期间不会再犯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主动弥补被害人因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获得被害人和其亲人的原谅。

  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因为各种限制,法律法规的建设并没有得到完善,因此针对这点,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就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提出根本性的架构和理论建设,促进法律上的支撑。在此,国内可以借鉴外国一些先进理论和模式,比如说外国的前科消灭发,从多个方面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促进消灭制度朝着一个快又好的方向发展。

  第二,针对社会上的相关观念建立起淡化机制。因为我国受传统文化的一些限制,民间一些人纷纷产生了对未成年犯罪的不良好印象,因而这些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痛恨,如此一来,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悔改,在刑满释放之后,这些未成年人也会因为不同的遭遇而受到歧视,从而会引起内心中的不满,最后更可能会引起第二次犯罪,威胁社会的平稳发展。所以,国内应该就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宏观上的调整,保证我国法律的完整和未成年人的正常发展。

  文/谢栋 章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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