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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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审判中心主义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内涵、特征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谈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进一步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侦查模式,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审判中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应对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推进严格司法”部分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以“以审判为中心”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第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势地位减弱。由于侦查权过去强大,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其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事实上审判仅仅是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一种机械性的侦查和确认。随着《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身份得以确立,律师的辩护权、同步调查去证券、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不断强化,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能力增强。
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的模式将被“由证到供”的模式所取代。在以口供为主导、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以此带动全案突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的转变。”
第三,传闻证据逐渐被当庭质证所取代。以审判为中心制度要求一切言词证据原则上必须由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与控方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必须受到足够保障,侦查笔录特别是侦查期间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原则上不得直接作为顶罪判刑的根据;违反宪法和法律收集的人证必须坚决予以排除,违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在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隐私权时,也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
第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亟须增加。要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规定各种证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改革的几点思考
1、更新侦查理念
第一,摈弃侦查中心的本位思想,尊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依法公开进行,有效帮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人员出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侦查行为,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强调证据的证明力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同等重要。以审判为中心制度要求庭审实质化,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下充分展示,使诉讼参与人通过举证、质证行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2、转变侦查模式
第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以证到供”转型。在“以供求证”的侦查模式下,侦查工作必然是封闭的、秘密的。而在当前“自媒体”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可能随时曝光在摄像头、录音机下,传统的办案模式几乎“不可完成”,必须促进职务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
第二、逐步探索诉辩交易机制。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多样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增强,职务犯罪发现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等相关制度的确立,常常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第三、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需要,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案件质量。
3、提升侦查队伍综合素质
第一、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努力提升侦查能力。要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利用,拓宽侦查信息联网覆盖范围,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实现信息网上查询,提高信息收集的范围、效率和保密性。
第二、提升侦查人员取证和出庭质证的能力。电子证据现已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目前,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证规则和操作依据,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还处于各地自行摸索的阶段。
第三,加强两化建设,提升综合运用侦查技术手段的能力。一要掌握话单分析技术。无论是在线索初查还是预审突破或者人员追逃等方面。。二要掌握测谎技术。传统镇侦查手段面临取证难、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不供、翻供现象较为普遍等难题,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审讯的同时,应借助测谎技术,有效识别真假,促使受审者如实供述。
第四、要提升侦查协作能力。一是树立反贪部门“一盘棋思想”,建立一体化侦查协作关系。大量的异地侦查协作要求自侦部门必须建立一体化的协作机制。二是要建立新型侦诉关系,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取证共,自侦部门应与公诉部门协商建立一套长效协作机制,确保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真正取得实效、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开始转型。这一改革反映出刑事司法从打击、压制为主导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这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不断提高侦查工作水平,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
[2]朱孝清:《刑事辩护与检察》,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3期。
[3]吴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多维透视》,载于《人民检察》2015年第11期,第47页。
[4]陈桂华《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载于《中国检察官》2015年5月总第219期,第53-54页。
文/王桂梅 李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