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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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5:36
未成年人保护是目前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焦点。实践中,司法机关和青少年维权部门也更多地注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关注不够。特别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以本市三年来办理该类案件的数据为样本,阐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1、被害人年龄较小
被害人系14岁以下女童有122人,占总人数的57.8%。这些案件中反映出被害人系智力障碍或者年龄较小不懂得性方面的知识居多。
2、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为主
三年来强奸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共有127件160人,占全部性侵案件的76.5%。猥亵儿童案件28件28人。在猥亵儿童案件中也表现出一案中被害人多的特点。
3、熟人作案比例高
嫌疑人与被害人一般具有亲属、邻居、师生等特殊关系,不易防范。由于平日相识,接触较多,受害女童往往缺乏应有的警惕和防范,加之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规律都容易被熟人掌握,这就为邻里乡亲熟人实施性侵犯创造了条件。
4、主动报案少、取证难
被害人往往羞于启齿或害怕父母打骂、或被嫌疑人哄骗、威胁等原因不愿告发,致使案件发现、侦破难度大。
5、农村留守女童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首选目标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只有子女单独留在当地农村上学,虽有爷爷奶奶照管其生活,但普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这就给嫌疑人作案带来便利。
二、目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出台指导意见的方式,不仅在于指导公检法司办案流程中的具体操作,还在于回应公众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所呈现出的关切、焦虑与不满;但是通过一部效力等级并不高的《意见》实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做全面梳理和修正,还远远达不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关照,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树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意见》的出台,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的具体化,也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更加突出国家和社会相关机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与职责。“意见”中虽然明确了司法机关办案基本要求和程序要求,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能更多地是关注案件能不能破,案件能不能成功地判决,因此更多地把未成年被害人当做破案的线索和证据,较少关注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较少关注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和生理影响,有时不免导致侦查及办案过程给未成年人带来新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无法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所特有的处遇个别化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专门化管辖原则、专业化审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共同参与原则等。
2、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认识和执行不一的问题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按照刑诉法第270条和《意见》基本要求中的第6点规定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女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存在分歧,检察机关认为在侦查阶段应当是女性侦查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则认为法律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应当不仅限于女警察的范围,还可以是女性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协勤人员在内;二是如果询问过程中是乡镇女干部在场,或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材料,也不属于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那么是否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再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必须有女性侦查人员在场时询问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3、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
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地注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关注不够。
一是询问次数方面。由于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独立性和分离性,公安机关至少要询问被害人两次,有的多达三次以上,且询问人员不固定,而批捕、公诉环节均要逐案核实性侵害事实,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在被反复询问中不断回忆并说出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难免会使其心灵遭受重复伤害。
二是询问地点方面。公安机关大多在成年人的专用询问室,会使处于陌生环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容易形成内心的压抑和恐惧;在我们调研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还会开着警车,穿着制服前往被害人所在学校或者住所询问,让原本不知情的老师和同学知道其受侵害一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外界对被害人隐私的知晓。
三是询问内容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只注重询问被害人有关性侵害的事实,把获取被害人的陈述作为破案的关键;批捕、公诉部门也基于保证案件质量,把复核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必经程序;法院庭审时也只注重是否认罪与事实证据。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较少关注性侵害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和心理感受,工作中往往案结事了,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危机评估、心理康复、跟踪回访等支持工作。
4、媒体过度报道性侵案件给被害人造成多重伤害
由于未成年性侵事件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例如网络报道的“一小学教师涉嫌性侵8名女生”,媒体的报导中涉及了学校的名称、检查的结果、校园的照片,到目前为止有七千多条报道。可以说,媒体的报道侵犯了未成年受害者的隐私,过分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事件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又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机关,既面临着由于刑法的法条竞合及立法空白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又不能突破宪法限制超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面对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热切期待,司法机关欲罢不能。只有立法部门介入,从法律层面完善刑事、民事法律体系,从根本上弥补社会需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摆脱滞后的法律规范对司法实践的限制,才能真正发挥法律保障社会安全的作用。
文/朱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