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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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审前羁押,人身自由权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06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总则第2条,同时对包括审前羁押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从而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新一轮关注。审前羁押指在刑事案件交付法庭审判以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若适用不当将会对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极大破坏。本文将立足于人权保障,深入剖析审前羁押的价值基础,挖掘出新刑事诉讼法下审前羁押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就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审前羁押,适用条件,羁押机构,救济措施
前言: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总所周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求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审前羁押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其目的亦是如此。审前羁押,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相关的羁押场所,一方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另一方面,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了。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再次将审前羁押制度推向前台,从而引发实务和学界的新一轮关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包括审前羁押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但是仍然未触及审前羁押制度的根本性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审前羁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审前羁押制度主要体现在逮捕和拘留制度中,这就导致了我国近些年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频繁出现。
鉴于此,本篇论文立足于新时期下审前羁押理论价值基础,基于人权保障理念,深入剖析新刑事诉讼法下审前羁押制度仍存在的不足之处,更进一步提出审前羁押的必要条件,控制程序及救济措施,将审前羁押这一似乎不在诉讼程序范畴之内的制度加以规制与完备,同时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一、审前羁押制度的价值考查
1、审前羁押的性质
和刑事拘留、逮捕相比,羁押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客观状态,其实质是拘留、逮捕之后的一种必然结果和延续状态。笔者认为,我国的审前羁押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保障预防性。
2、审前羁押的存在意义
审前羁押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必然有其存在的优势和意义,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审前羁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以便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同时也对证据的保全有较大作用,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就会铤而走险去销毁证据,伪造证据甚至威胁迫害证人或受害人,通过审前羁押可以保全证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2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也与广大人民群众一样,也具有人权,一套完善的审前羁押制度,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3 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第一,在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的报复或毁灭证据行为,审前羁押将犯罪嫌疑人适时的羁押在看守所中,可以保障被害人、证人的人身安全,更好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第二,审前羁押可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对一些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进行羁押,可能会使社会大众产生强烈的恐慌,从而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公众也会司法机关失去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而审前羁押的存在能够更好地安抚群众的情绪,保障社会安定。[1]
二、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包括审前羁押制度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从而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切实需要,具体而言,对审前羁押制度的修改主要是从适用条件限制和程序规制这两个方面进行的。
1、适用条件限制方面
第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并且规定只有当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予以逮捕。
第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情形进行了区分,从而对逮捕的适用予以限制。[2]
2、程序规制方面
首先,在羁押的适用程序方面,针对我国当前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立法缺失以及实践混乱等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相关程序予以了明确和细化,羁押的适用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保障人权。
其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还负有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其审查批捕的权利,更好地防止不必要羁押、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等现象。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审前羁押制度的实施现状
1、实施情况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针对审前羁押的一些修改内容都进行了学习和研讨,并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制定了一些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第54、152、309、364、365条等条款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意见的程序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在地方层面,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这些新规定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为律师如何更好地参与审查逮捕提供了程序保障,更好地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
2、实施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意义重大深远,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是实践表明,在刑事司法工作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并非轻而易举。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制度仍然留有一些缺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缺乏司法控制。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逮捕和羁押合二为一的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刑事羁押缺乏了一个有效的司法控制。因为在交付给法院审判之前负责刑事羁押的是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来决定的,这就显而易见地形成了“自己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审查”的现象。[3]
2.2 羁押期限不确定。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并未对羁押的期限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羁押的期限仍然依附于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
2.3 律师的介入权仍然受限。经过笔者的实证与分析,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程影响不大。在实践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并不希望律师参与其中,一方面侦查机关既然提请批捕,肯定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多、时间短,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配合明显大于制约。[4]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途径
1、确立审前羁押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上将羁押与现行的拘留、逮捕相分离,将羁押作为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加以明确和完善。同时将身前羁押措施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列,归入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体系,供办案人员选择适用,使其成为拘留逮捕之后的独立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必须完善我国拘留与逮捕制度中的羁押期限,从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频繁出现。
2、完备我国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
审前羁押适用条件的确立,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一大进步。因此,通过确立审前羁押的适用要件,从而限制司法机关适用审前羁押的范围,避免其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权力的滥用等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不必要的侵害。
2.1 完善我国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
笔者认为完善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最重要的就是要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两点在立法上尽量细化,使其在实务中具有实际操作性。那要如何细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呢?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细化犯罪事实清楚的具体标准;2.细化犯罪证据确实的达到标准;3.细化犯罪的类型,条件及其相应的刑罚标准。
2.2 完善我国审前羁押的程序要件
笔者认为完善审前羁押的程序要件,还是应当建立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由追诉机关向司法审查机构进行羁押申请,审查机关审查后根据案情的需要等决定是否发布羁押令,同时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审前羁押的裁判即从控诉机关分离出来,从程序上加以司法化。
3、补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救济途径
由前文可知,我国的审前羁押的救济措施仍有缺失,目前对审前羁押的救济只有“自主救济”和“申请救济”,但这两种救济途径由于司法权的缺位而带有行政色彩,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极为不利。针对我国审前羁押救济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的救济程序:1.确立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2.完善错误羁押的赔偿制度;3.律师介入权的保障;4.借鉴保释制度,改革取保候审制度;5.增设羁押的替代性措施。
五、结语
人权保障是审前羁押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求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审前羁押,一方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另一方面,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了。如何在保障社会秩序和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的同时又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是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因此,必须多方位审视审前羁押制度,从各个角度完善审前羁押制度。笔者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审前羁押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羁押的法律地位仍未得到确认;实务操作中的适用不规范;羁押机构不独立以及救济途径不完备。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参考西方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拘留、逮捕制度,确立审前羁押的法律地位;设立独立的羁押机构;建立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增设羁押的替代措施;借鉴保释制度,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加强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由于笔者的能力有限,以及查询的资料尚不全面,文中难免有疏漏或错误之处,有待日后继续学习研究。
参考文献:
[1]魏玲.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安徽大学.2011.
[2]孙中平、徐利.对新《刑诉法》第79条的理论与实务探讨[J].法制博览.2013,11(中).
[3]王子龙.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社会与法,2013,1
[4]叶青.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的保障[J].法学,2014,2.
[5]史立梅、周洋.论我国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研究困境之破解---以诉讼风险为进路.天津法学[J].2013,4.
文/邬梁骏 裘纪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