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制度初探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春秋,决狱制度,儒家经义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43

  【摘要】春秋决狱制度是汉律儒家化运动的司法化产物,采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实务依据,即以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对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它的实施不仅对传统社会系统发挥作用,同时,对当前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重点工程存在借鉴之处。

  【关键词】儒家经义;动机;效果

  汉代初期,受战争等因素影响,社会生产力水平急剧下降,统治者采用黄老之说的无为而治政策;而经济社会得到恢复发展后,七国之乱、匈奴入侵的内忧外患形势迫使统治者采取更为高效、有力的政治法律思想与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经董仲舒强化改造的儒家思想注重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这便极大迎合帝国再发展的需要,为此,儒家思想成为官方哲学后,统治者便为期披上法律外衣,这为传统社会社会有效治理奠定了基本运行轨迹,即是外儒内法的政治法律思想初级形态。1在诸多汉律儒家化运动中,春秋决狱制度则体现和代表了本次运动,同时,也固化了传统社会德主刑辅的法系特征。

  “春秋决狱”即“经义决狱”,董仲舒曾曰“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具体而言,司法官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纯依照儒教经典《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理论准绳,也就是说在案件事实查清前提下,考查危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动机违反《春秋》大义者,即便处于犯罪未遂状态也不免除刑事责任,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对于首主犯加以从重处罚,反之,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并无恶意则在定罪量刑中予以从轻处理,甚至免除处罚。2为此,“经义决狱”强调司法审判中应注重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比对其犯罪动机与伦理纲常的相符性。另外,司法官员应当立足案件客观情况,对直接故意犯罪形态中的已遂、未遂进行区别。最后,在传统社会儒家正统地位下,国家法律文件应与儒学经义相一致,否则归于无效状态。

  在汉代及后世法制史进程中,有关“春秋决狱”司法化案例众多,其中董仲舒的断狱案件曾汇编为《春秋决事比》,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有五,笔者选取较为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女子甲的丈夫乙乘船因为风浪击打而坠船死去,五个月后,甲在未找寻到丈夫尸体的情况下改嫁,依照当时律法应以死刑惩处,但是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既非淫荡,也非个己私利,所以免除处罚。

  女子丙因为经济实力过差,不得已将儿子送予丁,而儿子被丁抚养长大成人后,丙对儿子说:“你是我儿子。”结果儿子被激怒,便一气之下打了丙三十棍。基于当时律法,儿子殴打伤害父母的要处死刑,但是董仲舒认为丙生了儿子却拒不抚养,说明二者母子关系已经断裂,所以依据“春秋决狱”儿子不应处以死刑。

  综上推知,春秋决狱制度就其内在本质而言,是强调“论心定罪”的司法行为艺术,即按照危险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动机定罪量刑。简而言之,行为人犯罪动机与之“忠”、“孝”精神具有一致性,既使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反之,如果行为在主观上背离儒家精神,则在无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状态下,也将实施严酷苛刻处罚。

  春秋决狱制度在古代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上层建筑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弥补律法不足,提供补充原则;传统社会法律运动较为缓慢,在相当案件中的法律规则存在漏洞,而以《春秋》儒学经典决狱则为司法原则发展和司法裁量提供积极补充。3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稳。中国传统社会绝大部分统治者奉行文化怀柔、道德训诫的治国理政思想,而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时,汲取道德因素,则对过于强调刑律的法的适用过程起到有效的缓和与弱化功能。从而有效避免严刑峻法下的阶级对立和冲突。三,注重“原心定罪”,提升犯罪理论。“春秋决狱”相比法家思想而言,更侧重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特征,从其犯罪主观方面入手,把握行为定性以及刑罚裁量,而汉代以前,法家学说一度被奉为显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所以二者的中和作用使得传统社会的犯罪理论日益完备。另一方面,春秋决狱制度也尤其时代局限性,例如,该制度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边导致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甚至错用,因为主观标准的随意性将易于促成司法官员在具体实务中的擅断而衍生冤假错案,减损司法公正。

  春秋决狱制度在传统社会有力地折射了中华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质,即是外儒内法的精神构造;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仍然具有研究借鉴意义,例如,该制度注重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加入道德价值评判功能,肯定法治与德治的天然联系;4这同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的法治建设方针具有一致性,为此,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化的同时,应恰当地融合道德机制,使得法制建设沿着多元化的科学轨道进行,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1 参见余倩棠:《论春秋决狱》,载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0年第1期。

  2 参见武树臣:《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24页。

  3 参见朱佳楠:《论汉代的春秋决狱》,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年第7期。

  4 参见贵和求和的司法文化--以“《春秋》决狱”为例,第三届世界儒学大会–2010。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律史论丛(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67.

  [2]张建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71.

  [3]于语和,尚绪芝.中国法制史[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52.

  [4]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J].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分册,2001(01).

  文/林洋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