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外溢”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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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10:00
——中国与东盟经贸法律制度协调展望
【摘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称,其提出的大背景之一便是为了突破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大力拓展我国贸易运输网络。作为日益依赖海运的运输大国,“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对于提升与深化我国对外贸易质量与领域具有现实性意义。而位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开篇辐射区——东盟,我国与其贸易质量与领域的加深拓展,直接影响到“海上丝绸之路”的顺利推进与否,且随着多边经济贸易领域的频繁开展,与其相对应的上层建筑——经贸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借用政治学理论中的外溢理论视角来分析预测中国与东盟经贸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东盟;经贸;外溢;法律制度
中国与东盟对话始于1991年,在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最终在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立,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因为经济贸易变得日益紧密,而经济贸易的频繁往来最终“外溢”至经贸法律制度层面,形成了CAFTA的基本法律框架。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推进过程中,这种由经济贸易的往来“外溢”形成法律制度将会越发显著,其反过来也会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的平稳推广。
一、本文中的“外溢”定义
外溢这一概念来源于早期学术界中的功能主义、新功能主义。外溢主要是指“由于经济领域的合作从而使合作双方的信任感加强,双方合作态度会变得更加积极,使合作的意向从一个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也就是先把注意力的焦点从分裂性的政治问题转移到较少争议性的技术性问题,藉由高层次的磋商促进共同价值的实现或解决彼此间的共同问题。”1
本文的外溢是指由多边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往来,形成被广泛运用于实践的经济贸易规则与习惯,这种规则与习惯得到国家认可,并以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得以确认,最终形成一定区域国家间法律制度层面合作甚至统一的法律系统。而要形成这种法律系统,需要国与国之间国内法的相关调整,其中又涉及到不同经济市场体系制度间的融和,以及如何与现存国际规则协调。就中国与东盟来说,2004年11月签订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就是由经济领域的发展外溢至法律层面合作的典型代表。“这份调整区域内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条约是国内法、国际法(含区域法)冲突与协调的产物,体现了国内法之间的折冲、对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相关规则的承继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的适用。”2而在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当下,中国与东盟的关系也将比以往更加紧密,其相关的经贸法律制度衔接与协调程度将直接决定“贸易畅通,金融畅通,拓宽贸易领域,促进贸易平衡,推动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建立金融高效监管协调机制”3的程度。
二、丝绸之路“外溢”法律效应:经贸法律制度协调前瞻
1、中国国内法方面
1.1 相关立法滞后问题将得以缓解
因企业“走出去”所涉及到的物流网络、交通运输、仓储服务、环境保护、信息安全、金融与科技服务、广告设计、管理咨询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立法都有待完善。“特别是东盟一些国家基础设施相对较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如果没有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保护,则投资与合作发展的风险极大。”4而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与推广,会让一些滞后而亟需得到明确的法律问题重新回归立法者视野,从而推动我国国内立法与实践接轨,例如将来可能会出现《区域性国际经贸合作开拓法》、《海外投资法》、《伊斯兰金融监管法》等等。
1.2 带动已有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与推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合作、服务贸易和投资也会比以前更加频繁与深入,由此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将层出不穷。为了给经贸合作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发展环境,国内势将通过“立、改、废”等措施,健全梳理相关法律,例如依法将有关贸易、服务和投资便利化的措施固定下来;修改涉及合同、公司、外汇管理、金融、知识产权、仲裁、价格、税收、土地管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等一批法律。
2、中国—东盟在CAFTA的基础上形成新法律模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一个区域经济合作体,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在原有CAFTA法律框架与模式基础上,其会形成新的法律模式。“综观各种跨国经济体,其法律模式都是通过一定的构成要素体现出来的。”5一般而言,组织架构、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构成了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模式。
2.1 半紧密型的组织架构
由于中国和东盟大多数国家有着受西方殖民国家侵略的历史,因此对主权问题非常敏感,故而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过程中,发展成如欧盟般让渡各国主权所形成的超国家机构体系,不具现实性。而这种半紧密型的组织架构可以既满足主权让渡的需要,又能兼顾区域合作关系的发展。同时,伴随“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原有的磋商性和决策型机构,也会在CAFTA原有机构上进行整合,发展出执行力更强的机构,例如贸易理事会、投资理事会等,以负责各自领域的谈判、协调、执行和监督工作。
2.2 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
“制度措施直接体现区域合作中各国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共同管理与协调。”6切实可行是指,制度措施具有针对性,符合区域经济合作内在要求和发展特色,且为了保证各国成员能够遵守和服从制度措施,其必须具有一定的义务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约束成员各国。“海上丝绸之路”推进过程中,为了实现货物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建立透明具有竞争力投资机制的目标,中国与沿线东盟各国将会加快谈判步伐,以简化海关程序,取消实质性歧视。同时,也会促进中国与沿线的东盟各国制定国内冲突法规,在贸易投资等领域分别签订双边协议,制定各个经济合作领域的区域法,从而最终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
2.3 高效灵活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主要分为合作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其功能是协调关系,规范合作行为,以及解决合作争端。7高效灵活是指机制的形式具有多样性,能满足汇合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时机构之间又配合得当相互衔接,运作顺畅。
中国与沿线东盟各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而“海上丝绸之路”推进的现实需求将给各国之间提出运行机制的高要求:在合作机制方面,可能会出现第一,多渠道的高层磋商机制;第二,重点领域的合作机制,例如建立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机制;第三,评审机制的建立,定期评估各国的行为,并根据变化的地区和国际环境增加新的合作领域;第四,咨询性沟通性非官方合作机制的建立,例如成立中国与沿线东盟国家的精英小组,负责评估与梳理合作情况,提出政策建议与合作措施。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可能会出现第一,在投资领域,有国内法相衔接,以保护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和自然人在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投资争端时,能通过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启动争端解决程序。8第二,相关“冲突法”的建立,以防止当出现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上的竞合时,出现不同机制裁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注释:
1 刘欢:《两岸经济合作的“外溢”政治效应》,载《城市地理》,2014年第16卷,第71页。
2 程信和,刘漪:《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协调——比较法新走向之考量》,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3期,第73页。
3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4 顾华祥:《中国——东盟贸易关系法律协调机制比较及完善》,载《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25卷第6期,第70页。
5 程信和,张永忠:《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的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7卷第6期,第701页。
6 程信和,张永忠:《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的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7卷第6期,第704页。
7 参见程信和,张永忠:《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的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7卷第6期。
8 在现有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主要适用于各缔约方政府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就通过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况来说,只能依仗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建立相关的政府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维护各当事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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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晰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