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养老保险,职务犯罪
  • 发布时间:2015-11-18 10:29

  ——以湖南省凤凰县为分析样本

  【摘要】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的不完善和薄弱环节进行职务犯罪。如何加强此类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预防;职务犯罪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养老互助共济制度。1为探索解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笔者走访了湖南省凤凰县农保管理服务中心、两林乡政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与相关单位人员、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干警进行座谈,共同探讨农村养老保险系统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一、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湖南省凤凰县24个乡镇共计农业人口339682人,2014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征缴基金1257.445万元,完成湘西州目标任务的118.62%,参保缴费12.3872万人,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人数累计5.18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3528.67万元。然而在2014年“屈俊贪污”案中,屈俊利用担任凤凰县两林乡农保员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非法据为己有,暴露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不够

  由于政府和职能主管部门引导政策不到位,部分村干部对新农保政策了解不够,宣传发动不力。凤凰县是少数民族县,部分边远山区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很多农民对新农保相关政策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懂,根本谈不上积极参与,导致参保和维权意识缺乏,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

  2、农保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数量不足

  受地区和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凤凰县新农保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农保工作人员普遍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绝大多数乡镇只有一个农保员,既负责整个乡镇的农保工作,又负责村内其他工作。由于涉及农村人员多,工作量大,其农村人口年龄数据统计,收缴农保费手续和程序被简化,只注重形式要件,不注重实质性和关联性审查,也没有对相关工作进行公示环节,使违法犯罪有了可乘之机。

  3、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落实难

  在推行实施新型农保政策过程中,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工作内控制度不完善。如新农保基金征缴不规范,未严格按规定填写基金票据,征缴的保费可由农保员存入私人账户,长时间滞留在农保员手中;保费名册录入不及时,死亡申报不及时、生存认证工作开展不足,未及时开展待遇领取人员的清理工作等都使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

  4、监督管理缺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新农保监管机构有县、乡镇两级政府、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乡两级新农保管理服务中心,但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发挥领导作用,具体监管工作实际上仅由新农保管理服务中心来完成,未形成合力监管机制,致使对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缺位。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1、加强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和新农保工作人员教育培训

  一方面各乡镇政府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了解新农保政策。不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是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加大信息透明度,尊重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加强新农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的培训,使新农保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政策和业务,提高党纪国法意识。

  2、规范业务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手段,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2.1 健全生存认证管理长效机制,即新农保管理服务中心与公安、计生一起联动核对农村村民户籍、年龄、家庭关系、死亡人员底数等相关数据信息,核实人口基础数据,建立新农保基础数据库;

  2.2 严格建立核查农保档案,建立农保档案,对缴费登记证及明细表严格核查,缴费证上记录的参保时间、金额、身份证重点核查;

  2.3 规范参保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在保费收缴过程中使用养老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认真填写各类证卡、帐表,并及时录入电脑,手工记载与电脑数据一致。养老金发放需提前做好到龄人员名单登记,申报资料真实齐备,规范发放程序;

  2.4 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尤其对基金业务管理进一步细化。各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财务室和档案室等部门,合理衔接、相互监督。

  3、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到位。

  3.1 强化对新农保工作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县乡人民政府一起加强对农保基金运行机制的日常监管领导,强化县乡新农保服务中心建设,定期听取各乡镇职能部门执行情况汇报,定期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责;

  3.2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征缴、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上缴和支付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每时期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到龄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通过群众监督,纠正和防止伪造年龄,冒领、骗领待遇等行为;

  3.3 强化外部职能部门的监督,财政、金融、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严格运行程序,确保新农保基金专款管理;

  3.4 加强社会监督,由广大的农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对新农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等。

  3.5 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努力做到标本兼治。

  注释:

  1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文/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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