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得相首匿”对当代法律的影响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亲亲得相首匿,法律
  • 发布时间:2015-11-17 16:21

  【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当中,以儒家思想为根基,以仁、孝、礼、义价值观为纽带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可谓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确立和发展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当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该原则所体现出的人性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能够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所以把该原则完全摈弃掉并不可取。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当代法律;适用

  一、“亲亲得相首匿”的起源和发展

  1、“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起源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核心观念起源于儒家思想,与儒家所提倡的“仁”、“义”、“孝”等主张有机的结合起来。《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翻译成现代文为: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可见在我国的春秋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亲亲相隐已经出现了萌芽。

  2、“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确立

  汉朝推翻秦朝后,统治者为了安定民心,休养生息,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采纳了董仲舒所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同时影响到了法律的制定。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其大概含义为子女隐匿父母罪行、妻子隐匿丈夫罪行、孙子隐匿祖父母罪行的,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以上身份调换,则在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需要上请廷尉来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在法律当中,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推崇。

  3、“亲亲得相首匿”的后世发展

  自汉朝正式确立以后,在唐朝又有了全面的发展。《唐律疏议·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大意为同居共财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风报信,帮助隐藏,也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唐律中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也做出了限制,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适用该原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唐朝的制定更加完善,主体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并有所扩大。标志着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与之孕育而生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趋于成熟。

  到了清末,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逐步加深,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在大量的修律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姿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不得强迫亲属作证,使该原则由义务转变为权利,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亲亲得相首匿”对当代法律的影响

  1、儒家思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

  十八大以来,我党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所提出的“仁、义、礼、智、信”一脉相承,是对于中华文化的一种传承和弘扬。《孟子》中提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主张对人性的倡导,对民心的顺应,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家的富强,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儒家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和全面。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在儒家思想为指导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它在汉朝所提出的子女隐瞒父母罪行、妻子隐瞒丈夫罪行、孙辈隐瞒祖父母罪行,可以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隐瞒子女罪行、丈夫隐瞒妻子罪行、祖父母隐瞒孙辈罪行的,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规定更加体现出了儒家中尊卑有序的思想,体现出了长辈的权威性,其中所蕴含的“仁孝”并不违背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是具有可取性和利用性的。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

  有些学者认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亲属之间相互隐匿不为罪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更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违背当今的立法思想,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看似在豁免犯罪行为。刑法的立法本意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人权,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忽略了最基本的伦理纲常和价值选择,这样势必会危及到法律关系的稳定,导致民心不安,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因此该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既然是价值追求,就必然包含着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在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朝代中,法是“礼义”的载体,失去了“礼义”,法也就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是非善恶早已在人们心中有了基础的判断,通过法律的制定使其更加规范和有迹可循,通过不断地继承和更新,才慢慢形成了当今我们所达成共识的价值取向,形成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父慈子孝,相濡以沫本就是当今社会所倡导的,可如果我们只为了遵循法律的威严和刑罚的底线,逼迫犯罪分子的亲人去对他们大义灭亲,无疑是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和道德,连道德都丧失了,何谈法律的优劣。所以维护公平正义,并不代表对于“亲亲得相守匿”原则的彻底否定。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

  文/王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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