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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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5:28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背景,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由于相关实务操作经验和具体规定的缺乏,制约了该制度的实效。鉴于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困境进行现实分析系统性定义和梳理,从而解决内部构造问题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困境与出路
要建立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分析和研究我国目前现有的虚假诉讼的救济路径。当前对于虚假诉讼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四类:1、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2、法院系统自我监督:⑴院长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⑵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第三人申请再审;4、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立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相对简略和粗疏,以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和解释具有较大的空间,由此造成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中的窘境。
一、现状透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运行情况
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调研情况而言,各法院在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因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得有些混乱。表现在:立案审查方面,有以“民(商)撤初字”立案,也有按照一般民商再审案件案号立案民(商)再字。在对当事人表述上,有以原、被告表述的,也有以起诉人表述的。在案件由来表述上,有以案外人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表述的,也有以某某提起撤销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制度功能和程序定位尚存在较多模糊与不确定之处。基于兼顾主、客观目的论立场的规范性目的阐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机理和功能应当定位于为案外第三人提供充分的实体和程序救济,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基础上,发挥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附带性作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困境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审判流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流程
1.1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主体的称谓如何确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将提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列为申请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二是将提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列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1.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如何操作?立案程序设置上是否应参照再审程序。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如何把握?如何确定案由?案号如何规范统一?
2、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程序困惑
2.1 审理程序。案外第三人没有参加到他人已经进行的诉讼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因此其应当享有程序上的权利即上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审理的对象是生效裁判而限制案外第三人的诉权。
2.2 审理范围。法院在立案审理时是否可以超出第三人请求的部分,直接对整个生效文书进行审理呢?
2.3 审判结果的选择。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对原裁判争议事项重新作出裁判。
3、是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质是请求司法机关解决其与原裁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如何保证其法律效果能够得到实现,以及后续的相关救济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走哪条路径?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流程构建——立足于我国法院审判实际的制度完善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流程
1.1 管辖法院。根据新民诉讼规定,撤销之诉不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是由作出原生效文书的人民法院来受理管辖,不能像申请再审那样既可以到原审法院,也可以到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1.2 诉讼主体问题。由于撤销之诉是一个新诉,其不同于再审之诉,撤销之诉的立法本意也仅限于撤销相关裁判,是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提起的新诉,因此在诉讼主体称谓上起诉的第三人应作为该诉原告,原审的原、被告作为该诉被告。
1.3 立案审查。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在这方面与再审类似,因此,立案审查与案件审理都交给审监庭,案件与程序性质最为相符。在案号选择上为与再审等其他诉讼程序相区别,应统一为民(商)撤初字,案由应表述为原告XX与被告XX(第三人)撤销生效判决(调解)纠纷书一案。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
2.1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于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在简易程序案件规定范围之内,因此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彰显审理的谨慎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稳定性。
2.2 审理范围。撤销之诉只是改变或撤销的对第三人实体权益不利的部分,即使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也不能在撤销之诉中改变。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的部分,即使发现不涉及第三人的原生效裁判的内容错误,也不能直接加以改变,而是应当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流程
对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中,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有理由,就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确定判决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第三人利益无关的部分在原当事人之间依然有效。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兼容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当事人制度中,其启动方式属于一般程序的启动。案外人申请再审明确规定于再审程序之中,属于再审程序启动方式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实践中,法院的做法通常是允许当事人在两种救济程序中任选一种,不能一条途径结束后再走另一条道路寻求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定位于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途径,应当谨慎使用,若第三人在已经获得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就不可以启动这一救济程序;若第三人没有获得程序保障,而可以寻求其他正常的救济途径,如另行起诉或再审时,也不应启动这一程序。总之,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陶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