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检察制度的缺陷及解决措施反哺基层检察机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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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3
【摘要】检察制度在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始终处在重要的位置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中国检察制度中法律监督缺乏细化、检察权地方化倾向、检察经费保障和一体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简要分析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举措,以期反哺到基层人民检察机关的改革中去。
【关键词】检查制度;缺陷;解决措施
一、我国检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功能不外乎二大类:一时行使追诉权;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几十年来,我国检察制度在贯彻实施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充实,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检察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择其要者,大致有:
1、政党不分,职责不分。长期以来,各级党委不适当地直接参与案件的审批,使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与司法机关对个别具体案件的处分权相混淆,同时也使检察人员对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责权相脱节。
2、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的首创,但是从目前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主要有:(1)有的研究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范围过宽,致使承办人员产生依赖思想,缺乏责任感。(2)有的职责不明,对必须讨论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往往由党组或院务会代替。(3)缺乏民主性,有的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消弱了检察委员会的作用。(4)对案件的讨论过于匆忙、粗糙,是适用法律失去严肃与准确。
3、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权威和权利,法律监督的职权因此而受到遏制。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检察院所处地位也相对较低,受“夹板气”,尽管法律规定它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但这些往往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际的裁量权。
4、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和制约关系还未理顺,主要表现在:(1)渠道不通,信息不灵。(2)各行其事,制裁法度不一。(3)互相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当在受案上发生分歧时往往缺乏必要的协调,以致形成有些案件该移送的没有移送,该受理没有受理等。
二、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中的瓶颈
1、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自检察制度被引入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争论的话题,论者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检察权行使是否需要独立、检察权如何独立行使等方面。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确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则只字不提。
2、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机制问题。权力具有扩张性,任何权力都容易被滥用,检察权也不例外。在权力运行的关系里,监督往往是单向的,而制约却是双向的,监督更多地意味着存在不平等关系权力运行的引导与修正,而制约却是在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规制与约束。
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问题。无论如何设定检察权,具体检察权能的行使都必须落实给具体的检察官。在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采用层级审批制,使得检察官对上级的依附性渐渐凸显,不利于检察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也加剧了检察权行使的行政化倾向。
4、关于检察职能分立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就检察权是否等同于法律监督权或检察监督权作出立法解释,因此,检察监督权是什么,究竟包括哪些权力,如何行使,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前,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共识是,检察机关主要行使了诉讼与诉讼监督两大职能。
5、检察职能司法化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诉讼参与人就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和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但是,对于如何听取、审查双方意见,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进行探索。
6、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都拥有对职务犯罪的初核权或侦查权。目前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权和侦查权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不完善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三、我国检察机关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纵向反思我国检察制度历史,横向剖析检察体质现状,不能不历史地逻辑地推衍出,检察体制改革能否成功,能否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制度。为此,可依此提出如下建议:
1、依据宪法规定,强化检察机关的应有地位,拓展法律监督视野,增强活力。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之一,这一地位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来决定的,也是法制建设的要求。
2、强化领导机制,理顺检察机关纵向领导关系,提高法律监督的效能。法律监督的统一性,决定着检察机关领导关系的集中性。没有高度有效的指挥系统,就很难发挥法律监督的效能。
3、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检察委员会监督下的检察长负责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活力。首先,我们应当对基层派驻机构应用理发的形式加以肯定。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是日趋高精和智能化。其次,应当将侦诉分开,自侦案件的侦查科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同过将侦诉分开可以是侦查工作专门化,也可以更好发挥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优势。
4、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监督下的检察长负责制,实行责、权、利层层分解。通过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并且自上而下地组建以套纵向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就可以从制度上加强检察人员的责任心,改变过去有的工作不负责任、涣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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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