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性,导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时常对保险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于是,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就成为了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法律解释的核心就是在双方利益中寻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当前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但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对该原则的适用争议较大,本文拟结合保险个案来探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条件、适用顺位等问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利益平衡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具体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41条和《保险法》的第30条,其内涵是在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之时,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法谚: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这一原则在当今世界多国都有采纳,但在个案中适用时又常有不同理解。在我国司法机关解决保险纠纷时,也常遇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
【案例】
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日购买一辆轿车,鞍山市交管局向其合法了临时行驶号牌,该号牌明确标注“此号牌仅限在鞍山市范围内行驶,有效期为7天”。12月2日,张某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险种为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于当日交纳了5300余元的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2日24时止。该保险单上车辆号牌号码处填写为“待领”,行驶区域填写为“国内行驶”。2014年3月2日,张某某在朝阳市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修车费等损失12000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被保险车辆使用的是临时号牌,且行驶的范围超过了临时号牌所允许的行驶范围。张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
另: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8项的内容为: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均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正确审理本案涉及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一是临时行驶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行驶证”,超出临时行驶证允许的范围驾车是否应当视为没有行驶证;二是保险单记载的内容即“代领”、“国内行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的“另有书面约定”。从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内容来看,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此时,需要司法人员对相关条款进行居中合理的解释。
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我们首先应当按照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和公平解释等规则,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根据以上规则,“驾驶证”和“另有书面约定”均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即出现了保险条款含糊不清的情况,此时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条款“含糊不清”的判断标准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是否诚实地对争议条款的含义产生歧义1”
二、本案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位阶的学说
学理上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位阶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中学说,其中,学界和实务界普通接受的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当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行解释,当且仅当用尽所有的一般解释规则仍不能确定歧义条款的含义时,方可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2、本案的争议焦点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之时,保险人明确知道被保险车辆尚未获得证实行驶证,投保人根据普通人的理解很可能将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证视为正式行驶证的一种替代形式,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未对这个“行驶证”进行进一步的详尽解释,也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不能跨区间驾车,则保险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解释后果。由于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主体内容早在该合同签订之前既已存在,因此,保险单上记载的内容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对之前格式条款的协议变更。因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就由格式条款中规定的自获得驾驶证开始,转而变更为本合同记载之日起;行驶区域由原来的行驶证限定区域变更为全国范围。又由于保险单上的内容系由当事人填写,其内容可视为非格式条款,因此,做出上述解释也符合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的相关法学理论。
本案的主审法官适用保险法第30条所规定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做出了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看,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结语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位阶为:与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之间系渐次适用的顺位,即在其他解释原则都无法确定保险条款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本论文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与辽宁科技大学合作的课题“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Travelers Indemnity Co.v.Armstrong,384N.E.2d607,613Ind.App.1979.
参考文献:
[1]尹田主编:《这个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件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邹志洪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英】MalcolmAClark著,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文/曹强 张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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