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47

  【摘要】地理标志在我国可以受到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等全面的、多重的保护,但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仍存在大量问题,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执法上地理标志保护体制的完善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地理标志;问题;对策

  地理标志作为承载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也新修订了《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列入了了法律保护的轨道,成为其一大亮点,但立法上仍然不完善,而且在实际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内在冲突

  1、普通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相冲突。我国确立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出台较晚,而在这之前已有一些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作为普通商标获得了注册,这样就会出现某些产品同时有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象,如果二者属于同一主体通常不会出现问题,但若二者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时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1例如,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规定》实施期间,茅台股份公司享有“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在茅台酒被批准为地理标志后,为了防止“贵州茅台酒”商标被充公,保证茅台股份公司的独家使用权,茅台酒的原产地被局限在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新建区域约7、5平方公里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是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同属于一人,但若主体不同,就容易产生冲突。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不协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主要在于中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可能同时适用于《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

  1、在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上部门表现为多元性。我国长期以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地理标志可同时加以保护,农业部也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这在行政管理了的局面上就形成了三局并立的管理局面,各个行政部门之间难免有冲突以及国家资源的变相浪费。

  2、在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层面,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严重越位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权利严重缺位的现象。”2一方面存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行政权利干涉过度的问题。

  三、地理标志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保护意识的薄弱。尽管国家采用了很多措施保护地理标志的使用,但地理标志的保护大多局限于国内市场,我国很多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被严重侵害。如在俄罗斯,许多外国生产的中国茶被摆在柜台上堂而皇之地出售,使俄罗斯的消费者难辨真假,严重损害了我国地理标志的声誉。3

  2、忽视产品的质量,缺乏品牌意识。地理标志不仅是表明产品来源地的标记,而且还是产品质量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该注重特色和质量,而不是盲目的扩大产量忽视质量但目前我国有许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产品的特色和质量。

  3、滥用地理标志现象严重。实践中,地理标志被当作普通商标注册的现象屡见不鲜,大量企业为了获取暴利,滥用地理商标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例如“金华火腿”在被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前,就曾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致使金华地区的生产者未经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不能在其产品上标有“金华”字样。

  四、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1、完善立法,缓解内部制度的冲突。我国商标法只禁止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作为商标注册,而不禁止县级行政区划以上的地名注册为商标,这就容易引起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的冲突,对现行商标法第10条进行修改,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国内地名,这是为了防止今后再将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而导致普通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间发生冲突4。在笔者看来,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间的冲突是构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在解决二者间冲突时,对地理标志保护予以适当倾斜,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参考欧盟2081/92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1 地理标志与在后商标注册申请冲突时,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这一条可以在商标法中予以规定;

  1.2 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并存。解决这种冲突时,应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允许在先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的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一定条件下同时并存。

  1.3 建立交叉查询系统。商标和地理标志是在不同的机构注册,因此需要建立交叉查询系统,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或商标时,受理机关应查询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2、加强行政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增强行政执法的效力与效率。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各行政部门之间进行协调,而不是各自为政;需要政府与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协调,而不是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强行干涉。

  3、加强地理标志使用中的保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推出多种文件的同时,增强人们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品牌意识,如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

  4、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印度大岭茶的海外保护经验,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委托海外监测机构,密切监视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被他人不当注册或滥用的行为,一边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权益。

  五、结语

  尽管地理标志俄保护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很多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摒弃部门利益,相互合作,共同推进5。

  注释:

  1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5.

  2 何晓平:《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16页

  3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

  4 廖猷立,《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0卷第1期

  5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37.

  文/边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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