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请求权竞合理论下的工伤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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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10:45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体现出了更加多元化的价值功能,特别是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劳动风险上,工伤保险制度都体现出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变革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竞合现象,对此本文主要研究了基于请求权竞合理论下的工伤损害赔偿。
【关键词】请求权竞合;工伤损害赔偿;工伤保险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各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和健全,在处理工伤事故人身伤害时有了更多元化的赔偿机制,导致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并存。各国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侵权赔偿请求权出现竞合后,都采用了各种处理模式,通常包括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和替代模式。当前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上,因为在法律中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同时地方立法规定的处理模式也不同,造成各地司法实践无法统一,存在着“同命不同偿”的情况,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影响很大,因此,解决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尤为重要。
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概述
1、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介绍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出现工伤事故后,受害职工能够根据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矫正社会正义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预防和填补损害、制裁侵权行为等是其最大功能价值。
2、对请求权竞合关系的分析
竞合在法律上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或者两项或两项以上法律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法律规范适用之间、权利之间和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包括规范竞合、责任竞合和权利竞合[1]”。
工伤事故存在有工伤保险性质和人身侵权损害性质这两种属性,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在劳动保险关系下形成的赔偿给付,并且民法领域中又将工伤事故称为特殊民事侵权行为,从而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工伤事故而言,劳动法中以工伤保险关系进行规范,而民法以雇主特殊侵权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它既是工伤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险行为”。
笔者认为在第三者侵权的工伤案件中,规范竞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处理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责任竞合则是在雇主侵权的工伤场合这一损害事实下,符合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和特殊侵权赔偿责任的双重构成要件,因此这两种请求权既是规范竞合,也是责任竞合。
3、我国学界对两种请求权竞合处理的主张及评析
我国学界在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处理模式上,有很多种意见,如补充救济模式、替代模式和兼得模式,其中补充救济模式中关于两种赔偿请求权的位阶次序意见也不同。
我国学者杨立新主张补充救济模式,他认为在工伤处理中出现第三人身侵权后,要遵循责任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如果是除了雇主和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是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其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比工伤保险赔偿要低,由工伤保险赔偿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
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以替代模式为主,要实行工伤保险给付替代侵权损害赔偿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如果有第三人加害行为,并且与工伤赔偿构成要件相符时,受害人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给付,也可以向加害第三人请求赔偿,受害人在作出选择后,不能在程序或实体上寻求其他救济途径[2]。
我国学者林嘉和马特也主张补充模式,但在两种赔偿请求权的位阶次序问题上,认为工伤保险制度要优先使用,民事损害赔偿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学者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处理模式上认识不一的原因是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参保率不高,工伤保险金给付水平偏低,因此国内很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都主张“双赔模式”,从而使在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二、关于解决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思考
1、立足我国法律环境,选择适合的处理模式
考虑到我国当前立法环境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利益平衡,笔者支持补充模式,对取代模式而言,从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来看,工伤保险给付是从用人单位无过错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发展来的,工伤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有被取代的趋势,但要保证取代模式的公正性就需要满足:一是工伤保险待遇要和受害人实际损害情况一致;二是分别建立对侵权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惩戒机制。
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和法律情况来看,采用取代模式过于理想化,并且“工伤保险待遇要和受害人实际损害情况一致”的条件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实现,而补充模式是一种折中式的处理方式,大多数地方法院也更多的选择使用这一模式,并且实务中也具备一定的应用基础[3],在平衡各法律关系主体利益、保护权利人利益上有着明显的优势,当然补充模式在司法效率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况且两种请求权诉讼在程序上还存在着无法统计的进行衔接,因此需要从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加以完善。
2、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第一,遵循工伤保险给付优先原则。
这个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受害劳动者首先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然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也就是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适用程序时,要坚持工伤保险给付优先的原则。
如果工伤事故受害人没有首先使用工伤保险,反而选择其他责任给付请求,那么其他责任主体就不能用这个原则来抗辩,但是选择以民事赔偿为主、工伤保险进行补充,容易导致对受害人的工伤赔偿不及时,甚至造成病情的延误继而扩大责任伤害后果,若采取这个方式,工伤劳动者的救济就得不到保障,与公力救济效率性原则及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相悖,所以要遵循工伤保险给付优先的原则。
第二,采用有限双赔,分项补差原则。
在效率原则、平衡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在采取补充模式应坚持有限双赔,分项补差的原则,这是劳动者权利救济模式中较为理性与实际的原则。
简单来讲,对重叠的赔偿项目而言,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侵权人是第三人,并且属于工伤赔偿范围,那么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赔偿差额部分进行补充,工伤保险先行赔付后,有权以工伤保险支付的数额为限,对侵权人进行追偿。如果用人单位是侵权人,在给付工伤保险后,还要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要将侵权损害赔偿数据作为限制对侵权单位没有补偿的部分分项进行补偿。在实行分项补差模式之后,防止侵权人由于工伤保险机构对受害人的赔付而获得间接的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制裁了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公共利益。
实行两种赔偿责任不相重叠的赔偿项目并行兼得的方式,不仅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还满足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没有额外加大赔偿人的责任,由此能够看出,相比于其他赔偿模式,有限双培、分项补差的模式更能够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体现出来。
第三,加强工伤保险机构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机制。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就算建立有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外的侵权第三人的代位追偿制度,但是为确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更好行使追偿权利,还需要不断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其能够真正落实[4]。对于追偿金额来说,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金额比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要大,将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作为限制;若工伤保险待遇比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要小,则将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限制。
第四,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并严格的进行执行,必须要对企业法律责任作出严格的规定,只要让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和制裁作用发挥出来,才能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降低企业劳动风险。主要过程为:深入分析各行业出现事故的风险系数,科学采用差别费率,对同行业的不同企业而言,根据其一年内出现职工工伤损害的数量的变化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此一来,利用费率调整的杠杆机制,对个别只注重生产效益、不关心职工安全、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进行惩罚,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
第五,逐步缩小工伤保险补偿标准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差距。
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对工伤保险补偿标准作出适当调整,不断缩小工伤保险补偿标准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差距,通过采取这个措施,在二者赔偿金额处于一样的水平后,能够让工伤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减少损失,从而让工伤赔偿纠纷更好的得到处理,避免社会出现更大的矛盾和冲突,并且在处理二者间竞合关系时也显得更加明朗,可以为取代模式的使用提供条件。
三、结语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并不完善,建立附带追偿权的工伤保险赔偿救济制度,让工伤保险全面替代人身侵权损害赔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我国当前存在着工伤保险待遇普遍不高,远远低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现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多选择“双重赔偿”的方式。因此,我们在对社会保障进行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起更合科学合理的制度,还要以现阶段社会经济水平作为依托,才能更好的解决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雅琴.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1):30-33.
[2]左银刚.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51-54.
[3]宁立林.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探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4,(02):111-104.
[4]武亦文.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J].比较法研究,2014,(06):43-61.
文/迟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