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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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3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3月1日最新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次资本制度改革对于市场交易、行政管理和商业文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对公司内部治理、市场外部环境和司法裁判技术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完善自律机制、构建信用体系和创新司法技术是应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内构筑了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对外充当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晴雨表。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可以实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商业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整体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商事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文本的修订需要配套实施条件的跟进,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2014年3月1日,最新修改生效的公司法规定出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此次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1、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此次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活力。改革前的资本制度恪守公司资本三原则,试图通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一工具,为市场交易构筑保护屏障。然而,事与愿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债权担保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相反,它将许多怀揣创业梦想的人挡在了市场之外,成为了大众创业的一道障碍。即使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而言,在今天“资金贵如油”的市场里,躺在账户上的注册资本金,无疑是最大的浪费。如何让更多的创业者“进得来,干得好”是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无疑,最新的资本制度改革回应了市场呼声,降低了门槛,盘活了资金,让更多的创业者梦想成真,让更多的经营者轻装上阵,改革起到了“一石激起千层浪”的震动效应,市场经济焕发了新的活力。
2、推动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方式的变革
此次资本制度改革,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推动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方式的变革。首先,政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能没有变。事前审查登记事项的简化不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弱化,而是“宽进严管”管理理念的要求。资本制度的改革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核向过程监管转变。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资本制度变革后,对交易对象信用的判断主要由市场主体而非政府职能部门来进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在于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市场主体可以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产、出资和履约等信息,为交易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再次,政府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自由与规范的关系。在为市场主体放权松绑的同时,要加强规范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
3、彰显了主体自治的商法精神
主体自治是商法的重要品格。虽然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离开政府的干预,但是,以主体自治为主,以政府消极干预为辅始终是商法发展的方向。此次资本制度改革,赋予了市场主体一系列的自主权利,比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己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验证报告的取消要求市场主体自己承担资本真实性的保证责任。与自主权利相伴的是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主体自治不等于为所欲为。市场主体必须在行驶自治权的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在追求商业盈利的同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市场主体一旦失信,将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市场主体应该做到“行为自由而不越轨”。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
1、公司内部自律不足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商法精神,而依靠公司自治实现公司盈利与市场秩序的协调发展,离不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还有许多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首先,股东出资义务的判定。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法定资本制度下,通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缴付期限等制度设计,可以清晰地判断出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状况。而改革后的资本制度下,法律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改注册资本制为认购资本制,赋予了投资者在出资数额及出资期限方面自主决定权,极有可能出现“侏儒公司”和“无赖公司”,即滥设公司、随意申报注册资本、超越认购能力申报注册资本以及约定过长的缴付出资期限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判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是一个难点。其次,董事信义义务的履行。在新的资本制度框架下,关于资本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公司内部决定。而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是逐步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关系资本制度重大项目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能否在维护公司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是考量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重要指标。而当前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力量不足。再次,监事监督职责的强化。对于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后带来的投资人不规范行为,监事的监督职责要实现全方位覆盖。而当前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还不能适应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对于资本制度方面的问题还缺乏预警机制。
2、市场外部信用缺失
成熟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降低了入市门槛,提供了创业机会,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对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的诚信环境与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不相适应。首先,公民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许多公民有投资创业的热情,但是对市场经济及商业经营存在误区,投机盈利的心理较为普遍,与资本制度改革对投资者自律要求不相适应。其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取消了资本信息强制登记和验资要求,资本信息的不对称给债权人的交易决策带来了巨大风险。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投资者利用法律赋予的自主权,暗箱操作,做出许多“无赖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再次,企业诚信评估机制不到位。我国资本制度的变革要取得成效有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完善。而诚信体制的建设不能只停留在意识层面,不能只做行为引导,必须有考核评价做保障。对诚信行为要有奖励,对失信行为要有处罚,要用强有力的手段推动社会信用体制的建设。当诚信成为全社会的风尚时,投资者的自律行为才可能有存在的基础,我国的资本制度变革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效。
3、司法应对措施不力
在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后,传统的事前行政监管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纠纷将由司法部门来解决。然而,面对资本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司法还未做好应对准备。首先,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司法部门必须在保护股东利益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作出价值判断。两种利益的权衡实际上反映的是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两种价值观的博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提高了对股东的出资要求,则违背了此次资本制度的改革宗旨;相反,如果法院从提高市场效率角度,加重了债权人在交易行为方面的要求,会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带来风险。在《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后,许多配套的制度尚未跟进,法官需要作出谨慎的价值判断。其次,司法保护的技术措施。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主体对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责任未做区分;没有详细规定股东滥用行为的行为标准和过程要件;股东承担的责任类型不明确,未对股东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进行区分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平衡公司各类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应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风险的有力举措,但是该制度实施细节的缺失却让此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法律应对
1、完善公司内部自律机制
首先,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义务。取消最低资本额并没有解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虽然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再受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约束,但是,违反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公司可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此时可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及违约责任。其次,进一步强化董事的信义义务。董事的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具体要求董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要勤勉、专业和谨慎;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同时,法律上应该进一步明确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督促董事履行信义义务。再次,进一步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责。在资本制度改革后,法律赋予了股东较多的自主权,要确保这些权利不被滥用,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责,首先将发现的问题消灭在公司内部。监事的监督应该贯穿在公司资本项目运作的全过程。
2、健全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首先,要大力弘扬诚信经商的楷模。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商业氛围。其次,要构建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信息公开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家诚信企业,在依法保障自身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应该主动将公司的资产信息、信用信息等情况公示给交易对象,供对方做交易决策参考。同时,政府应该充分保障债权人获取信息的权利,积极搭建信息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便利。再次,要形成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能只靠道德自律。因为企业都是为盈利而存在的,要保证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只有道德引导远远不够,还必须由考核评价约束机制跟进。在放松注册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加强公司信用的过程监管是重中之重,应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3、构筑司法应对保障系统
资本制度改革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应对新的挑战,必须从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两个方面积极适应资本制度的新变化。首先,要坚持促进商业效率和维护市场安全并重的价值理念。当法官面对资本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纠纷时,要在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理念下,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没有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债权人在交易中会处于安全考虑,举棋不定,无法快速做出商业决断,同时,不给予股东投资更多的自主权,公司的经营效率受到影响,最终也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其次,要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包括明确适用主体为具有支配能力的控股股东;明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行为类型,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该明确规定股东在人格否认制度中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且股东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公司追偿。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清华法学,Vol.8,No.5(2014)
[2]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015:2.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http://cicn.com.cn/content/2013-12/31/content_135544.htm.
[4]邹海林.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法律适用,2014:5.
[5]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8.
文/张彦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