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下的消费者保护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
- 发布时间:2015-11-18 10:09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人使用微信,商家从微信中挖掘当中的商机,可是很多消费者在当中遭到侵害却投诉无门。新的消费模式出现,但法律却滞后于时代的进步,法律在当中不能起到全面的保护作用。消费过程就暴露了很多问题出来,需要微信官方和法律共同努力才能打造更好的用户体验。
【关键词】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监管
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用户的使用数量日益增长,微信这款社交软件在今天已经吸引6亿多用户。微信由于其免费使用,功能新颖还有使用方便快捷等因素,吸引着不同年龄层的用户,并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识时务的商人早早就挖掘到这个商机,通过朋友圈、公众平台等功能营销自己的商品,从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权方位展现商品,后来的微支付、微官网、微商城更是对微商朋友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一、微信购物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微信购物是否安全,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得到保障值得商榷。不少用户应该都会发现微信朋友圈里面出现众多做微商的朋友,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你的朋友下一秒可能就会成为微商。他们有的是帮人转发广告,有的是自己做着小本生意,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平台,推出转发即可获得某产品,转发集赞抽奖等等。
在微商泛滥的情况下,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随即暴露出来。第一,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买到假货。针对某些海外代购的商家,监管力度小,容易让商家以假乱真,最终消费者上当受骗。第二,购买的货物质量不如广告所描述。微信中的广告带有不少虚假、欺骗的内容,买家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微信上几乎都是先付款后再进行发货,钱先给了商家,商家不给退货,买家很难再找到办法进行维权。有时候更会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交情又不好进行维权。第三,买家隐私信息被暴露。有些不法商家在获得买家的个人信息后进行非法活动,致买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第四,证据难以收集。微信的购物系统还不完善,若商家把自己拉黑了,或许再也找不到联系商家进行赔偿。
二、消费者购物的权益保护措施
对于上面所诉的诸多问题,主要还是对微信监管不到位,相关立法还没有以时俱进,缺乏类似经验,不能适应实际的市场环境。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表示:微信购物若构成经营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出现很多阻碍[1]。通常一些商家打着“朋友、熟人”的名义进行销售,这些人往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这种状况难以认定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当出现纠纷的时候通常被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使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如果是正规的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取得经营许可证而开展销售业务,这样应当适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购物出现纠纷时,可以根据最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62号令)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另外还可以在微信平台中对相关卖家进行举报。
消费者在付款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因为朋友圈里面的好友只有自己才清楚是不是真正的朋友。所以在购物时,最好可以采取线下的交易方式,或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注意不要随便打开对方发来的链接,有些链接大多数附带有毒插件,或会盗取你的个人信息。虽然是朋友在朋友圈当中销售,但为了自己的购物安全,还是要保留记录,如有关聊天记录、卖家信息、地址、支付证据等要保留下来把日后作为维权使用。另外最好不要购买贵重物品,因为微信购物平台的限制,商品信息不能很完整,而且商家的信誉度不能考证,所以难免会出现与图片不符的商品。
立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我国法律经常出现滞后现象,对此可以借鉴外国经验。欧盟国家会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网络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与之对应的制度设置和救济措施。如《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及《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从立法原则确保个人的权益保护[2]。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用来规范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购物有关的法律规范。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广告,还有公众平台的推送的广告等,由于《广告法》对此类广告的概念内涵和外线没有明确界定,这里就形成一个法律空白,商家们就很容易利用上这个空白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对于时代进步而产生的新景象,完善法律刻不容缓。
首先,加强对“微商”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微商”准入机制[3]。对商家进行实名认证,可以参考淘宝、京东等各大电子商务对卖家的要求。在2013年第二次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特别新增条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责任。”根据此条法律,运用到微信平台当中,在平台提供者不知道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提供商家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微信作为赔偿义务人,请求其赔偿。其次,建立对商品的举报监督体制。提醒买家收集有关购买商品时保留所文字、语音、图片等资料,为作日后举报提供有力证据。最后,与海关携手打击非法代购,严打逃税。有很多在外留学生为赚外快而在微信中做起代购,此时,立法应当先行,规范微信平台应与海关共同联手,跟踪用户个人行为,将累计逃税达到一定程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刑罚。
三、结语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平台,需要微信官方和用户的努力和自律行为,另外还需要立法起主导作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微信平台应当加大宣传保护力度,消费者更要注意自身的消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并时刻保持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源,中消协:微信购物若构成经营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J],中国防伪报道,2014(9)
[2]周国昌,微信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5(7)
[3]刘威,微信之上用户有殇--微信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4(3)
文/杜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