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建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行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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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社区矫正,司法权,行政权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8 09:14
【摘要】随着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出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我国各个省份内开始逐步明确化和细致化。早在2010年甘肃省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就以全面开展起来,并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面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甘肃省五年来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现状时,我们发现,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际工作运行中依旧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体现在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中产生的工作协调缺位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协调缺位;司法权;行政权
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以来,甘肃省基于自身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和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平安甘肃和法治甘肃”的建设口号。起初在本身内的几个市县建立起社区矫正的试行单位,其所带来的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的教育和改造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的修订和出台,再结合甘肃省五年来的实际工作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产生了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本省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功效,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挖掘和梳理,以便找出良好的解决机制。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存在工作协调的缺位性
随着世界各国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理念的不断提出,对于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等轻犯罪人是采取社区矫正的教化和改造制度。这一制度的提出能够很好地对轻犯罪人进行改造,并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一方面既要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又要使其回归社会。从这一关系来看,社区矫正制度的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这项制度在我国各个省份的建立和实行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就拿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为例,在对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并没有形成很好的配合模式,出现了二者协调缺位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实行社区矫正人在司法裁判上缺乏连贯性。在我国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明确规定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应适用社区矫正。但是,在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将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同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有效的对口连接。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采取社区矫正制度是否现实、合理,对其回归社会是否有积极功效等一系列对口问题司法人员并没有做好前期的预测工作。尤其是甘肃省这样我国西部地区具有特殊地理位置的省份,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中都要落后的情况下,为了稳定我国西部地区,团结各少数民族,促进和繁荣西部地区快速发展,如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权缺乏这样的灵敏性,那么其带来的后果可见一斑。
其次,对实行社区矫正人在行政执法上缺乏有效性。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都要被放在社区中进行监管和教育,对于这项工作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完成的。鉴于客观的实际情况,这项工作往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与服刑人员所在地的社会工作人员一同配合进行。然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服刑人员被放在社区中后,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当地的社区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机制,加之监管人员的数量上也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就导致了服刑人员的监管出现了脱管、漏管和虚管的现象。对于这样的问题,甘肃省尤为明显,据统计,甘肃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与其职能辐射能力呈负比例,同时,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并不高,再加之甘肃省多山多沟渠的地貌,行政机关要想对社区矫正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最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配合机制。对于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与否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的,而对于社区矫正人的实际监管则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但是无论是司法机关也好,还是行政机关也好,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和执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形同虚设。甘肃省在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时也不例外,根据甘肃省2014年的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报告,甘肃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中依旧存在这样的问题,司法机关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对于行政机关在执行时也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关存在,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模式。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工作协调缺位性的解决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它依旧是一个新兴的制度,依旧有着自己不完善的方面。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改造犯罪人的功效,我们有必要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改正和完善,这对于甘肃省来说至关重要。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尽快制定出甘肃省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在社区矫正中的前瞻性。根据我国2013年修订和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再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各省分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加快制定甘肃省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同时还要注意,不要一味盲目地照搬其他省份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杜绝表里不一现象的出现。此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也要加强法治理念的培养和提升,让其对社区矫正制度有清楚地认识,对社区矫正制度形成高度认可以及在对社区矫正的裁定方面形成符合法律逻辑思维的连贯性。
其次,明确细化行政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不断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技术,建立起合理高效的矫正社区。针对甘肃省所提出来的发展战略目标,甘肃省应该在实际的条件下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在对其进行法治理念培养的同时还要不断地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此外,还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职责,一定要将这些职责进行明细化,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与社区之间的工作分工,防止推诿现象的出现。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财政支出方面做到钱出有因,钱出有主。
最后,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建立良好的联合监管机制,防止矫正工作疏管现象的出现。犯罪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将在实际的工作中所总结的经验以建议的形式提交给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有所考虑,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机关在执行社区矫正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来很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功效。同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司法监督。
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的历程来看,其并没有多长的时间,而对于甘肃省来说也不过短短的五年而已,然而在这短短的五年里,甘肃省的社区矫正制度无论是在预防犯罪还是教育犯罪人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取得这些成绩之余我们还要看到其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之处的产生究其原因就在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着工作协调缺位性,为了能够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服务甘肃,更好地服务我国西部地区,我们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不足进行深挖和细挖。同时笔者也希望通过对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给以一定的借鉴。
注:本文来自西北民族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题目:《关于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建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行使的思考》,立项编号:ycx14065
参考文献:
[1]姜组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陈春安:《社区矫正专业方法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张谦元:《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报告》,甘肃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4]孙纪兰:《社区矫正执行问题初探》,《理论导刊》,2013年第12期。
[5]《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实(之一)》,甘肃法制报,2014年12月25日。
[6]《甘肃省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实现优化升级》,甘肃日报,2015年7月22日。
文/谷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