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检察机关对全部起诉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司法改革,量刑建议
  •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2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公诉人的公诉能力建设作用更加突显,独立行使量刑权要求承办人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事实要素,熟练掌握量刑规律和量刑规则,因此,对全部起诉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论述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的制度构建,以期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裁量

  实践中,量刑建议工作已然成为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工作,但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十五种常见犯罪明确了具体的起点刑和调整基准刑的主要量刑情节,对刑法分则的其他400余个罪名只提供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参考,公诉人仅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对各类犯罪开展量刑建议难免出现畸重畸轻、量刑幅度过宽等问题,不利于检察机关对量刑裁判的监督与制约。

  一、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量刑建议提出率

  量刑建议虽不是最终的量刑裁决,不要求绝对精准,但相对具体或准确的量刑幅度有利于对量刑裁量的监督与制约。一份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承办人既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因此要求全面提出量刑建议,无疑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之下,承办人可能应付了事,能不提出量刑建议的就不提出或者提出的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然而,实践中公诉人可能忙于消化案件,对案件的量刑细节和情节缺少必要的关注,导致和审判人员在自首、立功等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为此,南安市检察院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围绕质量、效率和效果,着眼于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的工作目标,完善公诉案件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划定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的具体评价标准,并从期限、质量、效果、程序4大项及20个小项设定相应分值,实行一案一表一考评,从案件受理开始直至判决审查、卷宗归档全程对每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分,引导承办人全面加强证据审查、追诉漏犯、纠正违法、量刑建议、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工作,从细节上防止疏漏,突出对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考核。在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要求承办人对常见的十五种罪名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否则扣减其个人绩效分,鼓励承办人对其他罪名提出量刑建议并予以相应的绩效奖励分。

  二、研判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实践中,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归纳所有量刑情节、在审查报告中整合量刑情节、计算刑期幅度、量刑建议的签批、制作量刑建议书、送达(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用量刑建议对判决予以审查评价。因此,量刑证据的归纳和整合显得十分必要,不仅要注意量刑证据的真实性,还要注意某些细节证据对量刑幅度的影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情节有11种26个,包括中止犯,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解除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个人贪污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从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未成年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刑法分则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有8种,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这些量刑情节的判断,关系自首、主从犯、犯罪预备等犯罪事实要素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

  三、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

  自量刑建议全面推行以来,我院危险驾驶案件提出量刑建议388件,被法院采纳330份,采纳率85.05%;十五种常见罪名案件提出186件,被采纳168份,采纳率90.32%;其他罪名提出52件,被采纳48份,采纳率92.31%。对比可知,醉驾案件的采纳率偏低,而其他罪名的采纳率比常见罪名的采纳率高。分析原因主要是,承办人在庭审前对被告人是否缴纳罚金无法事先把握,预先缴纳罚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大部分罪名案件还存在承办人对个案基准刑和增减幅度把握不准等原因。(1)准确把握基准刑。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或未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由起点刑和应增加的刑罚量组成。基准刑是量刑建议的基础,体现了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需求,也体现了应判处刑罚量的经验价值。量刑指导意见对十五种常见罪名的刑罚量进行了细化,而其他罪名只有通过承办人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摸索和研究,才能得到量刑经验。(2)明确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提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但量刑区间不宜过大或过小。幅度刑太宽,限制和约束了对量刑裁量权的制约力度;幅度太小可能侵害法院的自主审判权,也可能导致量刑建议采纳率低,使量刑建议制度形同虚设。因此,设定合理、相对具体的幅度,对提高承办人量刑能力、确保量刑建议采纳率有重要意义。我院在量刑指导意见提供的量刑幅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①可能判处管制的,建议幅度不超过3个月;②可能判处拘役的,建议幅度不超过1个月;③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的,建议幅度不超过6个月;④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幅度不超过1年;⑤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建议幅度不超过2年。显而易见,这对承办人的量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兵古立峰.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量刑建议的“眉山模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石经海.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文/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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