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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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56
【摘要】在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不断增多的今天,如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问题进行界定已经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问题,应根据具体的民事责任来确定。对此,本文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拥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通常会给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和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无法像拥有有形资产那样对知识产权进行实际占有和有效控制,所以知识产权很容易被他人所窃用,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常常难以估量,这就为后期的经济赔偿问题的界定带来了一些困难。因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实际,就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寻找和探索更加科学的法定赔偿计算方法,进而更加合法、公正、快捷的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与由于对法定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反而影响了知识产权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差异比较大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中,由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或随意性,所以对于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客观存在,难免在社会上引发一些争议。例如,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在赔偿金额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同法院在同一时期针对相同案件的赔偿金额却仍旧存在较大差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差异,可能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如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赔偿金额会相对较高,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为个人在业务经验、工作水平、专业认知上存在的差异,所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参考了不同的确认依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酌定情节较为笼统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适用法定赔偿应当考虑的情节都做了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比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是在具体的审判环节,法院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的性质、影响、损失以及主观过错等相关情节的界定比较笼统,甚至在做出法定赔偿方案时的表述和适应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情况,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的影响因素与赔偿金额之间的量化关系不明显,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判决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顺利解决。
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重复性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损失填平”原则,法定赔偿应当适用“一次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就同一侵权行为的全部损害或者就同一侵权产品的全部损害仅在法定的总额度内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多次性地重复赔偿。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复性赔偿问题仍旧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侵权产品在全国传播和销售的情况,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能会在全国各地不同区域的法院提出多个诉讼,这样就可能出现各个案件的赔偿额叠加的情况;二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可能会在同一知识产权产品上实施多种侵权,如同时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如果此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出多个诉讼,那么也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在获取赔偿时重复获利。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完善策略
1、加快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规定有很多,需要对各种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和统一,例如,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关于法定赔偿的很多司法解释就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著作权法》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次序是,权利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依侵权人的获利确定,侵权人的获利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定赔偿。《商标法》中,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获利之间没有先后次序,当两者都难以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赔偿。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更好的解决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因、适用条件、赔偿标准等内容上予以统一。
2、完善法定赔偿制度和赔偿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素材的赔偿原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在理论环节与实务环节都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而我国在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制度时,基本上是采取全部损失赔偿的原则,所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主要是对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一种选择,可以灵活选择一种赔偿原则。但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超额赔偿或不足赔偿情况的出现,如原告举证不足或法院对“损失”的认定不全面,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不足。因此,在确立法定赔偿制度和赔偿原则时,要格外注意不足赔偿情况的出现,这样不仅无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助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3、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应对象
在对法定赔偿的对象进行界定时,该适用于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适用于具体的侵权行为或侵权人,目前我们的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要避免对连续侵权行为多次适用法定赔偿,或者导致侵权人的多寡影响到权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额,这就需要我们对法定赔偿的适用对象进行明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对象上的确定经验,以具体的作品、商品、专利等作为适用法定赔偿的基准,以确保法定赔偿金额的公平与公正。
4、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与维权意识
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中国公民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理性认识,让中国公民知法、守法,减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而当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损害时,知道利用现有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不仅会重视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保护也会更加注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当前国家相关法律和监管力度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加快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进而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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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雅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