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原因探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公众人物,隐私权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55

  【摘要】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不断引起热议的时代背景下,本文从法律限制角度着眼于这一热点话题。本文以理论学说和急切性与必要性来探讨合法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原因。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

  一、理论基础

  通过考究,域内外对合法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理论依据如下:

  1、公众合理兴趣学说

  公众合理兴趣学说(正当的公共关切、新闻价值),是一些学者从美国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抽象出的。后来,以该说为源头,发展衍生出来了一个原则,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该学说认为:基于在合理愿望要求前提下,以公众普遍知情为限度,大众有权要求他们公开“隐私”。目前这一学说在国内外受到不少学者的青睐。

  2、公共利益学说

  罗斯科·庞德曾给“公共利益”这样定义:公共利益其实质是一定政治组织以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为基础,所倡导的理念。1该说的核心观点在于,当出现法的价值取舍时,即公众明星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保护相权衡时,后者优先。目前,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专家对公共利益学说持赞同观点。

  3、利益衡量分析学说

  利益(法益)衡量学说,主要是从权利冲突的角度,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学原理,谈权利的权衡与取舍。2该说的核心观点在于,之所以对公众明星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做出限制,根源是对其与一般大众在权利与义务上做了权衡的结果。该学说从正面释明了公众明星人物隐私权被限制的原委,更阐明了这样的限制是一种对等的利益衡量过程。

  4、事业相关学说

  事业相关学说主要观点是:只要是与公众人物事业有关的“个人私事”,社会大众就有知情的权利,媒体就有报道的权利,不属公众人物主张侵犯人格权的范畴。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不断沟通中,形成网状人际社会关系,在部分“交集”处,相互之间默契的放弃了排斥的权利,而为双方知悉(即自愿或默示同意放弃的隐私)。较之普通个体,公众人物社会人际网更加复杂,则“交集”的范围更广,因此其隐私范围相较普通个体而言会比较狭窄。

  对比以上四种学说,观点鲜明,虽然立场不同,但各有可取之处,都围绕证实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性展开,殊途同归。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急迫性

  1、权利冲突

  1.1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新闻自由的碰撞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都是公认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也是一种基本的法的价值。隐私权,从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上来看,法益保护的客体内容就是公民主观极力隐藏并对他人欲知心理具有极强排斥性的“个体私密”,拒绝他人的非法侵害。而言论自由立法方面所要保护的法益却是公民表达充分、自由而他人不得限制和干扰。而且,新闻自由客观上扮演了充分实现言论自由表达媒介的角色。3从所保护的法益上来看,这几个法定权利的覆盖领域绝对的有交叉。故此,为了实现隐私权的保护,保障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使这三种和谐共处共存,就有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事前的协调。

  1.2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知情权”,渊源于二战前一位从事实地新闻工作的美国记者——肯特·库拍(Kent Copper)1945年的一次讲演,并且美国通过司法实践形成的判例法将这一法律概念固定下来。在演讲中,他主张公众的知情权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公众对所在国家、集体和社会事件的有关信息有权利获悉,国家和社会承担着为公众实现该权利提供各种必要条件的责任。二者的冲突集中表现是:“隐私权”法益保护范围中有一部分为“知情权”内容所涉及,二者存在交互情形。前者的内容是自我防御性的,不想被侵犯,而后者却是进攻性的,很容易构成对前者的侵害。当前社会下,这几种权利间冲突越来越突出。

  2、公共利益

  一方面,公共利益本身的要求。美国学者普洛塞认为,“普通大众所关注的一切事务都应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凡这些事务的参与者(当然包括公众人物),必须放弃与之相关的隐私,不得以此主张隐私权。”4美国就有判例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候选人的私生活必须公开是一个条件。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也同权利间冲突权衡、解决密不可分。权利存在与人与人相互沟通中,因此冲突的发生无法避免,这时就需要进行权利的协调。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在法律体系中必须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的重要利益,对其的保护要优先于个人利益。目前,公共利益的评判、考量价值标准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所采用。

  近年来,随着影视、传媒、自媒体等事业的迅速发展,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个名词出现频率不断激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探讨和研究大多是从保护和限制两个角度进行,但笔者认为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其实只为一个目的,那就是更好的保障他们的隐私权,而不是泛泛的保护,这诚然属本文研究之根本,是立法的最高宗旨。通过本文写作,笔者虔诚地希望所谈到的粗浅观点对公众人物隐私理论发展有所意义。

  注释:

  1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1:83—84.

  2 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J].现代法学,2001(8):34.

  3 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J].中国法学,2003(5)5:87.

  4 高宇柔.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7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可以休矣[J].新闻记者,2015.

  [2]马开轩.新闻报道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制衡[J].人民论坛,2012.

  [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文/李秋月 邢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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