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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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7:33
【摘要】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关键词】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效力;限制性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1、债权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1
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要有有效合同债权存在,且权利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2、合同权利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转让达成合意;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其本身应当具有可转让性;4、合同权力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
2、债权转让的特征。
2.1 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2.2 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二、我国现行债权转让制度
1、我国对债权转让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并公布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数语,从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应通知、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作了粗略规定。其中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这里隐藏着两个要件:其一,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才及于债务人。以起诉的方式不能算做通知。其二,只有债权人才能通知,受让人无权通知。
2、我国债权转让制度的内容。
2.1 让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2.1.1 辅助受让人行使债权。在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让与行为仅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和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对于达成合意的方式及相关保障性规定,有必要在合同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特别是涉及让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急需进一步加以明确。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让与人负有交付相关债权凭证的义务,同时,受让人亦享有索要上述凭证的权利。诚然,审判实践中并不排除让与人未交付相关债权凭证的情况的发生,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在未来的合同法修订中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让与人所应担负的义务,作出明确限定。3
2.1.2 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让与行为是否有偿,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亦不相同。无偿让与,因受让人谨享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对此种让与应适用有关赠与的规定,即让与人故意不告之权利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买卖、互易或其它有偿方式让与债权,让与人应当对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
让与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与人与受让人可以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有关免除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但如果让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担保。有观点认为,鉴于让与人更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同时为了有利于受让人实现债权,应当限定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笔者认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属于瑕疵担保的范围之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三、结语
通观我国合同法,其中直接规定债权转让的条文仅有5条,且规定的较为笼统,审判实践中涉及此领域案件可谓形形色色,为更有效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总结司法经验,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关于“债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系统化、细节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注释:
1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75
2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9
3 陈啸平,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债务纠纷[J].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1日,2版..
参考文献:
中文专著: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75
[2]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9
[3]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上)[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400、387
[4]唐德华.合同法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743页-744
[5]曾士兵.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1
[6]李国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08.
中文学术论文:
[1]张广兴,债权转让通知的法理分析[J].江苏法制报,2003年4月10日C版.
[2]陈啸平,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债务纠纷[J].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1日,2版.
[3]翟中东,从本案谈合同权利转让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4日,3版.
外文文献:
[1][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755~757
文/陈妍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