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关于本罪的主体,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以下三类进行分析:
1、“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没有就“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这一问题有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所谓“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以亲情、友谊、利益等因素为纽带之间形成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关系:亲戚关系(非近亲属)、情人关系、情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等。
2、“近亲属”的认定
“近亲属”在我国法律中主要有三种规定: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经离开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人。”在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时,有一个问题就是离职时间的把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了“职”多长时间属于法律规定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了哪一个职?是最高的职务?还是最后的职务?还是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关的那个职?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直接通过型”主观方面的认定
“直接通过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形,“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未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间接利用型”主观方面的认定
“间接利用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形,“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的认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表现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里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是否具有一定的职务,没有职务就没有职权,更没有地位。二是原来的职权和地位是否足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是否是基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如果是基于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则又要作具体分析。四是离职时间是在一定的期限内。
4、关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不正当利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利益。如通过走私、贩毒、抢劫、盗窃、赌博等犯罪行为取得的利益。第二,特定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被非法减免。如纳税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但被非法免除。
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即非法程序利益。也就是说,请托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某种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却采用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的相关程序、步骤、条件、资格等,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使请托人简化了程序、跨越了步骤、降低了条件、超越了资格等而获取了不确定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三是在招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请托人符合招标的所有条件,也有可能竞标成功,招标程序、过程、结果等也是合法的,但请托人在招标工程中向负责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并确保竞争优势,对这种竞标成功的也应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文/张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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