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还是寻衅滋事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在
  • 发布时间:2015-11-17 14:51

  “强迫交易1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2。“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3。

  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违背他人意志,从他人处取得财物的行为。若仅从字面上理解,强迫交易罪取得财物的方式是“间接”的,是通过“交易”,即通过商品或服务而取得。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取得财物的方式更为“直接”,即“夺取”或“迫使他人交付”。然而在实践中,案件细节千差万别,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也会通过“间接”的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直接获取财物的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本文暂不论述,下文所称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均指通过一定“交易”而实施犯罪的情形)。为求更准确的为犯罪行为定性,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下面结合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起案例,来具体阐述强迫交易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从而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

  案例: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无业人员)指使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均为无业人员)窜至某村别墅院工地,以汽车堵门的方式阻碍施工,强行揽活,后工地负责人魏某某无奈之下付给张某某等人二万元“安保费”(以安保为名,无安保之实)。

  同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窜至某村陵园工地,以阻碍施工的手段,强行从工地负责人张某乙手中承包拉山皮土工程,从中获利一万六千余元。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窜至某村公共厕所装修工地,以阻碍施工的手段,从工地负责人杨某某手中强行承包装修工程,从中获利二千余元。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因借工具的问题与魏某某(上述别墅工地负责人)发生口角,后张某甲纠集沈某某、徐某某、闫某某、崔某某、池某某、赵某某等人窜至某村别墅院工地对魏某某及其妻子进行殴打,致魏某某轻微伤。

  在本案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就第二起及第三起事实究竟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即以胁迫手段强行从他人处承包工程,从中获利,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其三人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即强迫他人接受其三人的服务,从而获利,构成强迫交易罪。笔者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下面笔者就强迫交易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几点区别作以阐述。

  一、主体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往往是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长期或在一定时期内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职业。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通常为社会闲散人员,无正当职业,即通常所说的“小混混”。另一方面,在考察主体时可以考察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商品或服务提供的资质或条件(如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执照、经营场所、经营人员),是否利用这种资质或条件,从而在主体上对后续行为进行辅助分析。

  二、主观方面的不同

  “因寻衅滋事罪是从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因而流氓罪主观恶性中的流氓习气自然遗传给了该罪。所谓流氓习气,是指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或小题大做,其本质是毫无根据地挑起事端,或者挑起事端的根据不能令人信服”4。因此,在审查一行为属于强迫交易还是强拿硬要,除获取财物的目的外,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或小题大做的主观心态。比如本案被告人在供述中就称:“本村的工程怎么能让外村的人干呢”,这种挑起事端的理由常人难以信服。

  三、客观行为不同

  如前所述,强迫交易罪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时,往往是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接受行为人的这一商品或服务,行为人强迫被害人接受的“交易”通常情况下是特定的(如高价理发案、高价美容案)。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不同,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往往并不特定。结合本案来说,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沈某某、徐某某阻碍施工,从被害人处强行承包工程,所承包的工程并不特定:第一次为承包工程不成而转而收取“安保费”,第二次为承包拉山皮土的工程、第三次承包公共厕所装修工程。而且,实际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并非被告人本人,要么是被告人假借名义(安保服务)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财物,要么是将工程转包给或雇佣其他有能力、有条件承接工程的人,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往往是社会闲散人员,其通常没能力、没技术、没设备、没人员来提供服务,所谓“服务”不过是他们为掩盖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在鉴别行为人是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时,可以着重从行为人强迫被害人接受的服务是否特定而加以区分。

  四、客体的不同

  强迫交易罪为《刑法》第226条,位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其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的秩序和被侵害人的自由。而寻衅滋事罪为《刑法》第293条,位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被侵害人的自由。可以看到,强迫交易罪客体之一是交易的秩序,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之一是社会公共秩序。在鉴别一行为是强迫交易还是强拿硬要,还可以从侵犯的客体来辅助分析。如强迫交易侵犯的是交易秩序,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隐秘的就单个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而进行交易,不会大肆声张,不愿让其胁迫行为被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晓而影响其后续的强迫交易行为。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不同,它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行为人通常是公然的,毫不避讳的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因为其胁迫行为被公众知晓后,更加有利于其树立“威信”,促使其后续的违法行为更容易实施。结合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沈某某、徐某某采取汽车堵门的胁迫行为时,沈某某、徐某某毫不避讳工地工人,本村村民等社会公众,反而对工人称:“全都给我停工,不许干了”。

  五、其他

  除了上述区别外,认定某一行为属于强迫交易还是强拿硬要,还可以从行为发生前后的其他行为进行辅助分析。比如本案中,三被告人实施的第一起行为是采取胁迫手段收取被害人“安保费”,然而三被告人并未自己提供或雇佣他人提供安保服务,其行为显然是强拿硬要。三被告人实施的第四起行为,是因借工具问题,纠集众人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尽管只造成一人轻微伤尚未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纵向分析三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到,第二起、第三起犯罪行为的前后行为均是寻衅滋事行为,因此,将第二起、第三起事实也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也就更加合理。

  注释:

  1 本文所指的强迫交易行为,限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第(三)至(五)项本文暂不涉及。

  2 张明楷:《刑法学》2011年7月第4版751页。

  3 张明楷:《刑法学》2011年7月第4版937页。

  4 陈小恒、刘孝晖:《对寻衅滋事罪之“强拿硬要”的司法认定》,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文/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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