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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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17:27
【摘要】论文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践情况进行总结、比较的基础上,从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关联、商事登记审查原则、个体工商登记、商事主体监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的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践;建议
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的改革进程中,总结了很多关于商事登记的立法经验教训,为了更好不断推动商事立法改革,完善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商事登记。本文将具体分析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因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体系方面呈现分散性的特点,在主体登记管理标准方面又呈现复杂性、不统一性等特点。集中表现为商事主体登记管理采用区别对待,不同主体登记规则不同,并且因为违反操作情形不同而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也是不同的。由于对不同的登记主体区别对待,这就无形之中增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且由于涉及的登记主体面太广,也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从而使得工作效率明显下降。
由于我国在审核商事登记的过程过于严格,致使商事登记受到了很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登记的健康发展,并且行政许可单位只应该依法行使对商事主体经营权的确认权利,而不应该人为事前介入监管,将登记注册权利放大,去阻碍商事登记的发展。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人员针对申请进行审查,最终给予准许某些行为或不准某些行为的做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无法把握好审查的尺度。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审核的标准也没有做出任何的明确,只是给出一定的适用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工作人员工作的难度。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好处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是为了迎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进的步伐。通过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不断激发了市场活动力,在改革推动过程中,示范效应更加有效地激活了民间投资,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以浙江义乌为例,该市以专业市场闻名于世,多年来不断深化“兴商建市”发展战略,大力实施“贸工联动”,不断加快推进经济国际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经济社会聚集着前所未有的爆发力、扩张力。商事制度改革后,该市民间创业创新活力再次激发,经义乌市场监管局统计的商事登记数据显示,新政实施一年多,全市新设内资经济主体63137户,同比增长21.72%,注册资本(金)304.91亿元,同比增长52.26%;其中公司制企业10540户,同比增长57.31%,注册资本(金)209.95亿元,同比增长45.8%。
现有市场主体25万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8.49%;全市累计实有内资经济主体注册资本(金)1312.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65%,主体总量和注册资本金总额均创历史新高。
同时,在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进程中,有很多的政策性的变化和亮点。比如,从原来注册登记业务生效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变为3个工作日,这就大大增加了注册登记业务的时效性,给予办理人员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再如允许出现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不在一起的情况出现,也允许出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情况出现,注册资本从实缴到改为认缴等一系列商事登记新规,这些都充分说明政府更加注重对市场主体事后监管的政策转变,从政府的层面上将权限放宽给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则会更加注重对自身经营走势的关注。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
首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面临巨大的挑战是对传统观念的摒弃。在传统观念影响下,我国商事登记是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类行政行为,为的是让市场发展更加的健康、良好。而脱离了政府层面监管的商事登记似乎看似发展很好,但其根本性上忽略了司法功能。登记制度改革并不是表示政府完全放松监管,而是更加加强监管力度,不仅是对前期的注册登记,还对后期的市场经营过程也进行监管。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只能通过在实践中寻找经验教训。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不适合我国所走过的路,而且西方国家也有没有成熟的先进经验。
其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基层工作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是放宽登记有隐患。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经济主体可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在这种宽松条件下,基层监管部门在对企业监管中已面临诸多问题。如只注重书式审查,放宽登记住所,一些恶意登记注册的欺诈类企业可以利用规则,光明正大的同监管人员“躲猫猫”,而且监管人员在实际工作对居民住所类企业进行检查缺少法律支撑,我们在执法检查和办案中已多次出现进门难的问题;二是国民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当前的国情和社会环境下,过度依赖信用体系将会造成新违法。把政府原来过度管理的事情都交给了企业自身,严格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库,给予违法经营个体、企业警告、列入异常名录、限制法人资格等,但监管部门对经营资质没有主动注销或者吊销的操作,这种依靠企业自律的监管手段在现有的经济秩序下不相适应,现阶段很难做到;三是年报制度并无实质性便利。商事登记制度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分为企业网上申报、个体纸质审报两种形式。相比较之前的年检制度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和年检的手段,新规定并没有显现出制度优势,尤其是个体要填写表格还要邮寄或送达该表格到监管部门,与以前相比反而让经营者感到不便了;企业需要其在网上提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资料与工商业务并无关联;另外对未能进行年报的个体和企业只有异常名录的信用罚而没有经济罚,其对于经营者的教育作用是很微小的。
四、商事登记改革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为了使得商事登记改革制度执行的更加彻底,要建立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市场做出规定,统一的登记标准、统一的登记流程、手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态度。目前,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较其他来说比较健全,所以,可以结合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商事主体登记进行规定。另外,对于市场上分散的企业也要进行统一的登记录入,进行统一的管理。
其次,行政管理层面要转变思想观念,将更多的权限还给市场,与市场共同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进行原则上的审查,只是履行其行政确认的职责就可以了。而最主要的就是简化登记程序,结合商事主体自愿的权利,不断的提高行政机构办事效率,整体完善商事登记流程。对于商事主体提供的资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是进行整体性的把握,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依法审查。但应强化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审查,且商事主体应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后的场所进行经营使用,若有增加或其它变化商事主体要依法提出申请。
再次,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行分级管理。将个体经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还包括以个人名义经营小规模的市场行为的经营商贩,他们达到了豁免登记的资格,行政管理机构不能以没有进行行政登记为由进行处罚。另一类则是个人以商号名义进行市场活动行为,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为了进一步简化商事主体结构,我国鼓励更多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成立公司制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最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应该脱离政府的监管、国家法律的制裁。在现阶段光注重信用监管其效果并不明显,应对原来适用于解释此行为的法律内容进行统一性的修改,使得在改革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需要政府各级审批部门的全力配合,共同进行监管,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要加强防范“宽进严管”带来的监管隐患,“宽进严管”是此次商事登记领域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原则,但从基层实践来,新政实行后的首次年报中各种皮包公司,空执照、僵尸经营户越来越多,在这种宽松条件下,今后对企业监管的执行中也将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每个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敢于正视工作中的风险,牢固树立履职中的风险意识。
综上所述,商事登记立法需要摒弃原有的传统观念,不断改革创新,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更加注重社会信用的全民重信基础上,实现个人、监管部门及市场三方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为市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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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峥嵘,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第12期
[3]李宝玉,从法治视角提高改革精准度,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
[4]吴玉红,商事制度改革后确立有效监管制度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17期
[5]肖礼陆、卢江海,现代化视角下的农民市民化实践与新趋势—以浙江义乌市为例,商情,2015年第39期
文/肖礼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