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回族习惯法变迁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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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回族习惯法,民族风俗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8 10:12
【摘要】回族是我国现存少数民族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族文化研究体系的重要代表,本文针对我国回族民族习惯法,在近年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迁现象的发生原因,展开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当代;回族习惯法;变迁;原因探析
从伦理学角度阐释,回族习惯法是回族的民族风俗形成路径中,在基本保持伊斯兰世界核心性文化价值约制体系稳定不变的实践背景下,为适应当代世界发展的环境实践要求,由寺坊组织中的权威结构保障实施的整体性规范约制体系的总称。伊斯兰教教义是回族习惯法实际制定与形成实践过程中的根本性来源,在历史流变的漫长实践路径中,回族习惯法事实上已经成为伊斯兰教义影响回族民众日常生活行为的外化表现,是回族穆斯林在尘世生活中对宗教信仰进行实践化诠释的直接产物。伴随着时代发展背景的变迁,以及现实社会环境的客观变化,回族习惯法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发生了较为深远的变迁,回族习惯法中原有的关涉刑事制裁方面的相关条文规定内容已经呈现出了消亡事实,而在民商事领域,却依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法律性约束力量。本文将针对近年来回族习惯法发生变迁现象的有关原因展开简要的探讨,预期为相关领域的一线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一、回族习惯法变迁的外部原因分析
回族习惯法变迁的外部原因就是中国社会在时代发展背景之下发生的形态化转型,其具体的表现特征可以划分为入下几个基本的方面:
第一,城市化改革发展进程使得回族习惯法丧失了空间性存续依托。中国回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寺坊结构。这种居住空间结构,依赖回族民族群体共同信仰的伊斯兰教教义体系而获得稳定存在且发展维系的现实空间,是具备充分的民族性文化特色的独立性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在传承与发展伊斯兰世界基本文化意识形态,实现对回族习惯法的沿袭特征方面,具备着重要的现实实践作用,寺坊文化具备着鲜明的伊斯兰教文明特质,具备极其强烈的独立性以及封闭性特质,对其他的文化存在形态具备着近乎与本能性的抵触心理特征,不难理解,这里讨论的回族习惯法的存续事实上对稳定的生活实践空间条件有着较为深切的客观要求,而我国正在客观推行路途中的城市化历史实践进程显然对这种存在空间条件产生深切化的客观冲击,城市化进程中引致的城市生存空间中的人口构成,以及空间分布格局层次的改善,必然会使得原本封闭的回族民众群体在生产实践中对其原本坚持的习惯法做出针对性的改变。
第二,国家层面权威层次使得回族习惯法失去了其现实化的保障主体,回族民众的寺坊居住结构中同时存在着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两套规制性力量结构。世俗权威的实际代表力量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结构,其一是以家族族长为中心的,其二是以学董、乡老为中心的。而在寺坊结构中居住的回族穆斯林人口群体,经常都是具有着相同的姓氏特征,以及血缘关系的家族,在家族的内部人口组成结构中,辈分最长、年龄最大、威望最高的人就是族长,代表家族的最高权威。乡老和学董是回族民众寺坊社区结构中的世俗权威,学董比乡老的权力大,在人数上更少,通常由民众群体中德行和名望较好的人来具体担任。清真寺中的阿訇是伊斯兰宗教权威的代表,在实际的回族民族中具备着较高级别的社会地位,回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教义体系之下为数繁多的规范性指导内容,在事实意义上对伊斯兰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具备着较为深切的影响,由此可见,以阿訇为代表的宗教权威在事实意义上对回族穆斯林民众群体具备着最为深切的影响力量,寺坊结构中的世俗权威和宗教权威是切实保证回族习惯法稳定实施的主体性力量,但是,随着我国中央政府统治力量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建设事业的深化发展,原有的回族民众内部存在和实施的习惯法文本条文现实性地遭遇了较为强烈的客观性冲击,民族生活群体内部存在的习惯性规制法则与国家层面现存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性结构正在逐步凸显,值得关注。
二、回族习惯法变迁的内部原因分析
总结回族习惯法变迁的内部原因,关键在于社会转型时代背景之下,回族民族针对具体的生产实践环节所做出的自觉化的适应,以及调整性实践行为。
第一,经堂教育事业的萎缩趋势引致回族青年群体的宗教信仰危机。对伊斯兰教义的深切信仰是回族穆斯林习惯法能够得到切实而深切贯彻的必要前提,然而,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实践环境的客观变化,我国回族民众群体的经堂教育实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性发展趋向,在一定的实践层次上引致了回族民众群体的宗教信仰危机,“经堂教育”,通常也被称作“寺院教育”或者是“回文大学”,是穆斯林在清真寺内部进行办学实践,招收穆斯林子弟,并邀请阿訇讲解对伊斯兰教经典和教义,实施讲解与传授,实现对伊斯兰教习惯法的传授,通过对宗教基本知识的讲授,实现对宗教体系内部人才教育制度的建立目标。经堂教育的主要教材文本是伊斯兰教经典,其主要的实施宗旨是切实向穆斯林子弟系统化地开展宗教知识的传授行为,其主要的教学工作实施者是阿訇。尽管经堂教育是回族穆斯林实现宗教知识普及,以及实现伊斯兰文化传承目标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当代国民教育发展背景之下,经堂教育开始逐步呈现出萎缩性的发展态势。
第二,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现实深化使得回族穆斯林在生活实践过程中的守法意识不断加强,现代社会建设实践背景之下的国家法,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建构,以及基本性社会纠纷的解决,具备着极其深切的现实作用,随着寺坊社区结构由聚居型向散居型的逐步转化,寺坊结构中的社会权威力量不断被削弱,国家法开始逐步得到回族穆斯林的关注与遵循,回族民众的法制意识正在呈现出逐步加强的客观趋向:
其一,诉讼途径已然成为回族穆斯林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其二,国家法逐渐代替回族习惯法成为解决日常生活中基本民事纠纷事件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本文针对中国回族民众的习惯法在全新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变迁问题,展开了基于内部与外部双重角度的原因分析行为,预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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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毛心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