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措施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网络犯罪,立法缺陷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17 15:30
【摘要】网络犯罪是由计算机犯罪发展而来的一类犯罪,但其内容和形式远比计算机犯罪要丰富的多。本文主要是从网络犯罪原因和对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缺陷分析,最终提出网络犯罪预防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缺陷;预防措施
引言:网络为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相继出现病毒肆虐、黑客侵袭、网络诈骗与盗窃、网络色情的泛滥以及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等情形,严重威胁网络安全,个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国家安全,使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因而必须对网络犯罪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寻求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预防。
一、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世界的信息资源是共享的。与明确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权不同,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并不能像对待个人合法财产一样坚守属于自己的事物。并且,网络本身存在着漏洞,信息极易被泄露,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打击不力。网络犯罪主体具有低龄化趋势,使得许多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被追诉,法律、法规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强,且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实施网络犯罪会获取很大的利益,而行为人往往禁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而实施犯罪。对于青少年而言,他们可能往往会为了满足好奇心或显示自己的高超运用网络技术的才能和智力,在挑战中获得满足感,并且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对其认识不足。
网络病毒技术飞速发展,电脑若安装盗版杀毒软件或是不安装都会导致因缺乏即时更新的病毒数据库而难以应对威胁。而且,由于利用网络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并获得巨大的盈利,使得人们更愿意为网络的运用投入巨款,而不愿意在防范措施上多投资,因而在目前开发的许多应用系统中普遍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和漏洞。[1]这也就为掌握先进网络技术的行为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缺陷分析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不足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现行《刑法》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从新增设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看,二者均把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尖端科技排除在其研究领域之外,而上述三种法益按其重要性来看,理应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所以仍然存在一定缺陷。2.新增设的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罪亦存在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2、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导致对一些实施网络犯罪的年轻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追诉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17条2款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除了触犯八大类重罪外,不受刑罚处罚。然而在实践生活中,少年黑客已是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其所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也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那么在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和14至16周岁的人通过网络实施八种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时,则无法处罚其犯罪行为从而促使其进一步泛滥。
3、未将电磁记录明确纳入到刑事诉讼的证据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七种证据,但是对于与网络犯罪的查处有密切关系的电磁记录的法律效力却未予以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应用该形式,可能能需要把电磁记录转化成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被法院采纳,这严重影响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办案效率。
4、我国立法网络犯罪的立法主观方面规定有缺陷
现行法律对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规定均为故意犯罪,而对于因重大过失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违法行为未规定为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律的漏洞。
三.网络犯罪预防的必要措施
1、依法明确规定一些专业的网络技术术语的涵义
在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中,许多专业术语如“计算机病毒”、“恶性计算机病毒”、“数据”、“侵入”等被使用,若对这些术语缺乏科学而完善的解释,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歧,不利于罪名的认定。因而应当在修正案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予以科学的界定。
2、网络犯罪的构成因素作适当调整
鉴于网络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应当通过合理的考察司法实践的情况,适当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由于网络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由单位构成,因而应明确规定某些具体类型的网络犯罪的主体为单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而且,实践中也会出现因重大过失而实施网络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所以,应结合具体实践,适当增加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如《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2]
3、适当扩大网络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
如《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将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尖端科技排除在其研究领域之外,而这些被排除的情形意义重大,理应包含其中,因而可将通过网络侵犯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情形规定在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条款之内。
4、健全刑事证据的规定,确认电子证据为刑事证据的合法地位
由于电磁记录对于认定具体网络犯罪至关重要,因而可由我国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司法解释,规定电磁记录等可以作为视听材料从而将其纳入到刑事证据中,正式确立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地位。
四、结语
立法上的完善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关键点,既可以对网络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指引人们在网络上应如何活动以及在何范围内为何种行为;虽然网络犯罪的预防不能一蹴而就,但是在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一定会形成一个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谢应霞:《论网络犯罪的原因及刑事法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28期,第345页。
[2]杨燕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及立法对策》,载《科学大众》,2007年第6期,第148页。
文/敬海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