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之完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8

  【摘要】在当今全媒体时代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更加独特的作用。本文概括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并指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进而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实施检察预防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犯罪预防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总体格局的组成部分。高检院相关文件及领导人讲话均特别强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1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反腐倡廉职责归属于检察机关和纪委监察部门,并且这种状态短时间内不会改变。虽然历经了两次制度改革,但是仍由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担任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工作。可见,这两个机构的职能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与惩治职务犯罪相比,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更加分散。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的预防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公民、法人等。这显然已把预防工作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却最终出现了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

  二、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预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我们正视和解决。

  1、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相比起我国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如何打击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言,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规定则明显滞后。目前,我国尚无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全国性专门立法,仅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安徽、黑龙江、江西、贵州、湖北、甘肃、江苏、新疆、宁夏等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无锡、邯鄉、济南、武汉、深圳等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规定2,但是规定的比较笼统,并不够细致,且达不到统一,而存在着差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有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存在,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2、思想认识存在不足,缺乏重视

  很多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意义的认识还存在严重不足。有的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原因在于他们错误的认为,预防工作固然可以防止腐败,但与发展经济关系不大,而且其效果是滞后的,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与预防的双重任务,但在其内部,由于查办职务犯罪任务较重,且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不如办案那样立竿见影,这项工作周期比较长,所以许多检察院没有将预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仅仅是其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仅是一种不见效果的宣传,完成任务即可。因此,在这种思维模式的支配下,不少检察机关往往把骨干力量配备到办案部门,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仅流于发发建议、上几堂法制教育课、举办几次法律咨询的形式,缺少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最终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

  3、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

  从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每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比较容易统计,而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则很难估算。而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于衡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效果的参考标准不统一。表现为以当地经济效益为标准、以职务犯罪案发率为标准、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等等。缺乏统一、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削弱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

  4、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集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一体的工作。该项预防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和密切配合。现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践中,地方党政部门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性的缺乏等问题,仅仅通过简单转发上级文件的形式开展预防工作,不能突出其领导作用。同时,预防主体之间在预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各自权限职责不明确,以至于出现同一项预防工作可能有几个主体同时跟进或者没有任何主体跟进的现象,导致了预防工作出现重复或者空白。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完善建议

  1、完善职务犯罪立法

  “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度是国家借以管理社会的常规手段,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完善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措施”。3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务犯罪的立法建议,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制度建设,使其法治化、规范化。为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措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应尽快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对预防腐败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职能犯罪预防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应以广大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尽可能细化,尽可能规范化、制度化。4

  2、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身廉政建设

  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促进依法从政、廉洁从政,自觉抵制腐败风险侵烛。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和廉洁意识;二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教育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办案,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狠抓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四是强化监督机制,开展检查监督、自查自纠活动。

  3、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行纵向的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采取某项预防措施前后的职务犯罪发案率进行比较,职务犯罪率的降低与否即可说明该项预防措施的成效。二是进行横向的比较。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潜在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从而间接地估算出该项预防措施的效果。三是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检察干警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以此来提高检察干警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想重视。

  4、注重网络预防的作用

  预防宣传是发动民间力量遏制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香港廉政公署重视预防宣传超过廉政教育。预防宣传对惩治职务犯罪的严厉性程度和确定性程度有很强的依赖性。

  为凝聚和调动预防工作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学有效地整合优势力量,要积极构建“立体预防”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网络的执行力。“立体预防”网络指检察机关内部预防部门之间、同一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之间发挥各自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立体预防”网络这一平台,一方面在网页上宣传法制热点、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职务犯罪预防等方面的信息;一方面定期发布职务犯罪预防情况,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等。这样既可以在网上开展预防教育宣传工作,也是预防工作发展的趋势,达到既有广泛性又有针对性的预防效果。

  此外,还要健全举报制度。美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具有较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既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鼓励了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揭发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完善的举报制度能对社会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使潜在的职务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建立配套的举报制度。

  在这个全民网络、新媒体发展迅速的时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网络曝光日益增加,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具有着强烈的反感情绪,矛盾逐渐升级。作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我们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全方位开展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预防的独特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注释:

  1 2009年高检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2 张朝霞:《对我国地方立法中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评价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6期。

  3 魏平雄.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7页

  4 陆海燕:《论我国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http://www.gxnib.com/gxmb_old/htm/djfc/djfc_4.htm。

  参考文献:

  [1]吴官正,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J],求是,2006(6).

  [2]聂资鲁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

  [3]梁经顺、张异,《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

  [4]莫洪宪、王燕飞,《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5]慕平,《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文/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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