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社区学院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社区学院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成绩卓著,而我国社区学院的发展时间较短,问题突出。本文旨在对两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历程、政策保障、经费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可供我国社区学院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中美;社区学院;启示

  一、社区学院发展的基本情况比较

  (一)社区学院的发展历程

  美国社区学院大约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前身是公立两年制的初级学院,主要为高中毕业生提供大学转学教育。初级学院自诞生之日起,持续不断发展,为社区学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美国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提高、人民受教育的需求旺盛。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40年代,社区学院迅速而广泛地取代了公立初级学院的命名。60年代,受婴儿潮的影响和美国人就业心态的变化,高等教育扩充压力增大。70年代,社区学院获得迅速发展。80年代至今天为止,美国社区学院仍在持续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在以前的发展中只关注学生的学习机会而忽视关注学生的成功机会;只关注教学,忽视关注学生学习;只关注将信息设施作为管理工具,忽视信息设施作为学习工具,这些问题亟需改革。

  “我国的社区学院虽然建立得比较晚,但是发展很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和条件、资金投入、人才培养模式等已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就业的压力、生存的需要也迫使人们去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社区教育在我国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社区学院在东部沿海地区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发展至今全国的社区学院所占比重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任然很小。“据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高中生中,知道社区学院的占30.8%;在成人市民中,知道有社区学院的占52.8%,这说明社区学院在社会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但知名度还比较低,并且许多父母因更多地考虑到学校的知名度而不愿孩子选择去社区学院学习。”

  (二)社区学院的政策保障

  社区学院的实践需要切实的政策法规保驾护航。“186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莫雷尔法案》规定,联邦政府赠地给各州,各州可以出售这些土地,所得的钱用来创建社区学院。1917年,美国政府颁布《史密斯-休斯法案》,该法案提出像更多的民众提供知识技术的教育,并提供夜间上课的学习机会,推动了社区学院的发展。”“1944年美国政府颁布的《退伍军人权利法》,为二战退伍军人提供资助,符合规定的退伍军人都有权在一所获批的教育或培训机构得到教育或培训。很多退伍军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往往选择入学门槛低、学制短、实用性强的社区学院接受接受教育,这给社区学院带来了大量生源和经费”“196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拓宽了职业教育的对象、经费和时间安排,为社区学院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依然大力支持社区学院的发展。“199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卡尔.D.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II》。该法案规定开发技术预科课程,整合学术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方案,开发与职业相关的课程方案并给予资金资助,授权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和地方的培训计划投资16亿美元以提高美国技术的竞争力。”同年,布什总统签署了《1990年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主要向美国民众强化社区服务的理念。“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案》,明确表示要拨款给各州社区学院,使更多民众有机会获得高等教育,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奥巴马在任期间,美国政府继续推进社区学院的发展,相继实施了《美国人毕业计划》《美国未来技能计划》,计划到2020年投入120亿美元发展社区学院,使美国重返高等教育人口人口比例世界第一的地位,为美国新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人力支持。

  而我国的社区学院自问世以来,尚无一部有关社区学院建设和管理的专门法规,这种局面造成我国的社区学院从创建到管理根本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就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因此,我国的社区学院在不具备法律创建资格的条件下,仍然也勉强建院的的情况数见不鲜。另外,社区学院的管理体制混乱。有些地区的教育部门(以上海浙江等省市为代表)设立了终身教育处来主管本地区的社区教育事务。这就有利于社区学院教育工作的展开;而没有教育部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社区学院从建立到管理都困难重重,具体为招生难、发的证书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优质教师资源也难以获得、资金筹集困难等,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区学院的发展,不利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普及。

  目前,美国很多社区学院都采用董事会方式管理社区学院,并且已相当成熟。但是我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形势是尚未形成董事会参与决策的管理模式。学院尚未形成政府主办、社会参与的格局,董事会形同虚设。

  (三)社区学院的经费投入

  美国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多元化。据调查,“2000年,美国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比例是:学费占20%,联邦经费占6%,州政府经费占45%,地方经费占19%,私人捐赠占1%,服务收入占5%,其他占4%。”从该数据可以看出,政府对社区学院的资金投入占社区学院资金来源的50%以上。其次,所占比例较大的是学生的学费。但是实际上社区学院的学费一般只是公立大学的50%~60%,因此美国的社区学院极具价廉物美的优势。这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选择接受社区学院教育,有利于美国高等教育普及化。近年来,其经费来源比例略有变化,表现为州政府拨款增多、社会上各种基金会也踊跃提供资助、企业也通过提供相关的教学设施、打折服务为学员减负。

  然而,我国社区学院经费主要由政府部门拨款、学校董事单位的捐资和学生的学费构成。这种经费来源构成比例本身极不协调。因为目前我国整体上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不足,在对社区学院的投资上就更少;加之社区学院产权定性不明,一般没有社会基金的投入;地方财政则更加倾向于把钱投入到市政发展和其他公益事业上,投入到社区学院的经费又大打折扣。在这样的条件下,社区学院不得不以收取高额的学费来维持运营及发展。

  (四)社区学院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美国社区学院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第三方评估制度,该制度对保障美国的社区学院办学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的监督作用。

  “美国社区学院没有官方的专门评估机构,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估活动,主要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认证来保障教育质量,但是认证组织须得到政府的认可。政府充分尊重评估、支持评估、依靠评估、并以其特定的方式作用于评估活动,使评估活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美国教育评估系统中,政府鼓励民间参与,但是认证组织需要得到“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的认可。目前,美国认证组织主要由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两种组成。院校认证由地区性认证组织负责,主要是评估学校的综合办学质量;专业认证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如医学等专业进行评估,以保证其教学质量。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社区学院的认证,坚持院校自愿参加的原则,与院校自评相结合,同时又与政府拨款联系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社区学院,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教育质量评价监督体系,仍然照搬高等教育的一般评价体系,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涉及民间的高等教育评估很少。这一结论可以从我国的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和一些纲领性文件得出。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价制度”。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监督机制。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是始终停留在政府主导下的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方面,在民间高等教育评估方面也仅限于大学排名,像美国这种比较完善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明显缺失。这直接影响我国社区学院的质量提升。

  二、对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启示

  (一)加快立法,提供政策保障

  加快立法,使我国的社区学院的建立和发展尽早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部等国家各相关部门应主动积极地去发现问题,甚至未雨绸缪,尽力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先于问题而存在,即提高立法的前瞻性。目前我国社区学院的建立、发展尚处于不合法的处境之中,给社区学院造成诸多困扰。例如:社区学院管理制度的确立、经费来源问题、社会认可度等问题,亟需克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基本与人们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制度既规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同时又充当人们的保护伞。社区学院也唯有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法律的保护下方能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应尽快出台《社区学院建立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应该涉及社区学院的名称、属性、设立的条件、申办及审批程序、办学思想与功能定位、目标与任务、招生对象、教师队伍、设备设施、学历与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整合和规范各社区学院的设置与运作”。

  (二)拓宽筹资渠道

  面对我国社区学院经费不足的问题,通过中美两国社区学院经费投入的比较,可得到如下启示:第一、我国政府对社区学院的经费投入仍然要占主体,才能保证社区学院经费的稳定性;第二、倡导企业的资助。企业可以通过向社区学院派出优秀技术、提供仪器设备等方式资助社区学院;第三、争取较多吸纳社会捐赠,并建立校友捐赠基金开展投资,增强社区学院自身造血功能。第四、降低学生的收费标准,使居民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教育中来。

  (三)我国社区学院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

  我国社区学院总体上目前尚处于政府管理,民间介入有限,更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社区学院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实为必要。具体为:政府应营造社区学院发展的宽松环境,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力量,形成完善的质量认证机制;成立由企业、社区学院、研究机构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形成一套第三方认证机构公正、公开、公平的认证程序,使其质量认证结果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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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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