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武术产业的发展。本文试对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加以研究,以希能对武术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助益。

  关键词: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

  一、武术的内涵与特征

  传统武术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化样式。《现代汉语词典》对传统武术的解释为,打拳和使用兵器的技术,是我国传统的体育项目。其内容是把踢﹑打﹑摔﹑拿﹑跌﹑击﹑劈﹑刺等动作按照一定规律组成徒手的和器械的各种攻防格斗功夫﹑套路和单势练习。

  武术具有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是我国广大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丰富起来的一项宝贵的文化遗产。按照对文化样式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文化的内部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物态文化、制度文化和心态文化。对应于此,传统武术的三个维度完全可以与之吻合。首先,物质层面的武术文化是指武术表现出来的活动形式,如武术的套路、散打形式、功法练习等外在的活动形式;其次,制度层的武术文化是指武术的训练原则、传承方式等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度架构;再者,精神层面的武术文化指武术的价值取向、审美情趣以及武术的思维方式。具备了上述三个文化基本内涵,我们便可以在武术领域建立一个文化样式,并在此文化样式下深入理解和研究其意义、作用和发展路径。

  从传统武术的传播路径层面看,“择徒拜师”是千百年来最典型的传承方式。可以说传统武术主要是由古代师徒关系靠直接的人际传播形式传承与发展的。师徒传承有利于拳种技艺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发展,师徒传承又必然是在相对狭窄的范围内进行的,使得传承者尽心尽力反复身传言教,使徒弟真正掌握、学会,其优势和价值显而易见的。但是,师徒传承也是使得武术的传播形成了藩篱,传播的范围大大被压缩,不利于武术事业真正造福社会,发扬光大。

  从传统武术的精神层面看,武术道德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渊源。本来作为习武者行为规范的道德要求,已经在历史流程和文化演变过程中成为了每一个普通人(包括并不习武的一般民众)如何做人的普遍的道德或价值标准。在现代武术传播和发展进程中,这一意义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武术的流传就失去了作为其内核的精神意蕴,其价值将会大大贬损。

  二、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知识作为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在当前和未来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知识就是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并进而使之转化为产业化发展的要素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创造了大量宝贵的传统知识,对这些传统知识的保护的是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此情况下,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必要而有益的。

  河南是武术之乡,如少林武术、陈家沟太极拳都已成为中华体育文化的宝贵遗产,并不断发扬光大。但我们在欣喜之余,也应看到河南武术在走向世界的进程中,自身权益却屡遭侵害。据统计,截至2002年4月,在日本注册的仅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等就有272项相关商标。由此可见,加强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而且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武术知识产权已成为武术产业发展的基石,对武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会损害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更会对我省武术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运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为研究路径,对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作出分析。

  三、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如上所述,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业已受到严重侵害,对其加以保护刻不容缓。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未公开信息等。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必须具备特定的权利主体、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条件,这些都是传统武术所具备的。笔者认为,基于传统武术的基本特性,给中国武术以著作权、专利权、传统知识等方面的保护是必要且可行的。

  1.传统武术套路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一般认为,传统武术如果作为一项公共体育运动项目,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武术套路可予以著作权保护,主要在于:第一,武术套路是对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武术套路以肢体语言对健身或攻防技术进行创造性的表现,不同的武术套路是对创作者思想认识的不同表达。第二,武术套路具有独创性。形成传统武术的套路,需要创作者对于健身或攻防技术在肢体语言的表达上有别于他人,这就自然构成了专利必需具备的独创性要件。第三,武术套路可以经由言传身教或图画、视频、书籍等形式加以复制,因此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基本要求。

  2.对武术器械专利性保护的可行性

  武术器械也是传统武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武术物化的体现,也是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在对武术器械的造型、材质、功能等不断创新的今天,对其在专利性范畴内加以保护是必要且有益的。与上述著作权认定一样,专利权的认定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认为,专利的要件应当包括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三个要件。简而言之,创造性是指其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即不存在抵触申请。而实用性的定义,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是实践性、可再现性、有益性的统一。对照上述三要件,当前武术器械的部分改良、创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方面完全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所以笔者认为,武术器械的可专利性可以实现,也就是说部分武术器械可以采取申请专利的途径来加以保护。

  3.传统武术在整体上作为传统知识保护的可行性

  传统知识是和现代知识性对应的概念体系,是指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生活中共同创造和发展的富有特色、可以独立与其他文明而存在的文化样式或知识积淀。其形式以不成文状态居多,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因此存在权利主体多元甚至模糊等特征。

  传统武术是我国广大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丰富起来的一项宝贵的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样态,在整体上一般不宜作为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但是,对应上述传统知识保护的特征和要件,传统武术这一文化遗产完全适合作为传统知识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7月版,第1446页。

  [2].《少林寺打响“少林”商标保卫战》,李杰、王明浩撰文,见《市场报》2003年4月21日刊。

  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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